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局副局長說,人家沒有財產,不能立案,合法嗎?

公民的責任


沒有財產就不給立案,當然不合法!

跟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只要滿足上述條件都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該給予立案。沒有財產並不是法定的不立案的理由,因此不能成為不立案的藉口。退一步講,有沒有財產需要法院立案以後經過調查才能知道。在尚未立案的情況下,誰又敢保證被執行人就一定沒有財產呢?

建議你直接準備好立案所需要的全部材料然後去立案庭立案。如果仍然不給立案,那麼你可以拿出上述司法解釋要求立案。


榨汁小二郎


贏了官司輸了錢

法院的判決生效後就是執行問題。但是目前法院執行的問題一直被廣泛討論,很多人都表示遇到執行難的問題。就如問題中所描述的: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局副局長說,人家沒有財產,不能立案。到最後有了勝訴判決也拿不到錢的大有人在。

作為與不作為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立案時只需提供以下四項材料即可:一是強制執行申請書;二是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個別省份已不需要);三是判決書、調解書等執行依據;四是自己系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繼受人的身份證明。

但是很多人卻卡在了執行立案上。很多事情可能法律沒有規定,屬於法院自由裁量的。這時候就要發揮法院法官的自主性和責任感。很多執行方面的問題執行部門稍微盡責一點就能做到的事,但是卻存在著不作為的情況。

不能讓百姓對法律失去信心

最初債權人遭遇“立案難”,到之後贏了官司又遭遇“執行難”,這是現在很多想打官司維權的百姓面臨的問題。所以現在當告知百姓你可以起訴的時候,他們往往搖搖頭說:沒有用,浪費錢。而更多的是選擇通過其他途徑去解決。產生這種不信任的原因在於:第一,訴訟成本問題;起訴需要訴訟費,如果聘請律師需要律師費,還需要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第二,執行難的問題,即使勝訴了最後也拿不到錢或者達到法院判決的目的。第二個問題才是主要問題。如果能夠執行到位,很多人還是會願意花點錢到法院起訴的。因此,這種對司法的不信任問題急需解決,讓老百姓能夠相信法律,相信人民法院。


上海維權張律師


有生效的判決,履行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就符合執行立案的條件,不給執行立案顯然是不對的。 因為被執行人沒有財產而不予執行立案更是不對的。


一、執行立案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開始。簡單說,只要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生效,並且在規定的履行期內履行義務人沒有主動履行,權利人就可以通過執行立案,從而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二、具體來說執行立案的標準包括這些: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 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可見,執行立案的標準不包含“被執行人有沒有履行能力”的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執行立案的條件,不管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即不管是否有財產,都應該立案。

三、執行的法律規範比較多

1.《民事訴訟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數十個法律、解釋、規定等。

……還有很多。

總起來說,關於執行的法律法規實在是太多,關於程序類的大約25個,關於實體類的大約7個左右。大聖就不一一列舉法條了。

四、至於執行立案後的問題,是進一步如何執行的問題

比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查詢;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採取什麼樣的執行措施等等。這些都要在先立案後才進一步採取的。而不是先查一下被執行人財產,如果沒有就不予以執行立案。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_→歡迎交流+討論+吐槽👫 創建於2018.1.24 大聖釋法 386粉絲·234贊·16回答


大聖釋法


大家好,很高興為大家分享:

首先法院是為人民服務的,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執行局局長的法院。

其次當你勝訴後,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那麼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題主所說,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說被執行人沒有財產而不給立案肯定是不對的。因為被執行人有沒有財產只有在立案之後通過查控系統才可以查明被執行人是否真的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最後我認為我們應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該讓每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櫻花草的煩惱


這個問題本身有問題。無論是起訴立案還是執行立案,都是由立案庭來審查受理的。執行案件中,只要有生效的判決書,義務人沒有按照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權利人就可以去申請強制執行,這個階段還輪不到執行局副局長說話。立案後,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法院窮盡了所有的手段,但義務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法院可能會終止執行,但如果權利人發現義務人具有履行能力時,權利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在回答這個問題後,但在瀏覽其他答案時,發現很多人的評論是有情緒性的。本人認為,就提出的問題,作為提問方還是要規範問題,不要道聽途說或人云亦云。法治建設和普法需要每一個人理性參與,而不是提一些博眼球的無厘頭問題。就這個問題本身就是錯誤的,除了專業人士外,大多數是看不出問題本身的錯誤的。


熊大狀普法匯


第一次遇到申請執行,說不予立案的情況。郭廣吉律師認為,不予立案是錯誤的,不管什麼原因。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這是申請法院執行的法律依據,跟被執行人有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沒有關係。再說了,沒有申請執行,沒有采取查詢措施,又怎麼能知道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呢。

再者,執行局副局長說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怎麼聽著都是怪怪的,他怎麼知道的呢?

二、申請執行要履行執行立案的相關手續。

申請執行人需要到法院的立案庭去立案,立案後,案件才會轉到執行局由具體的執行員負責執行。

所以,申請執行人要自己去辦理申請執行立案的登記,不能聽其他的法院工作人員說什麼,就聽什麼。立案後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查詢、凍結、查封等執行措施。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再說下一步的事情。

切記,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超過兩年的時間申請人沒有申請執行的,法院就不會再受理執行的申請,或者受理後申請就會被駁回了。


郭廣吉律師


這完全是不合法的,第一次聽說因被申請執行人沒有財產而不能立案的。

根據法律規定,當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只要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有關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要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中確定義務的情況屬實,執行庭就必須立案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而不會事先審查他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況且這裡還有一個疑問,你拿著生效判決去執行庭立案,還沒正式立案啟動有關程序,執行庭副庭長怎麼可能看一眼就知道他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呢?難道他是被申請執行人的親戚嗎?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就可以憑藉生效判決去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庭接到申請以後,只要情況屬實就應當立案。就算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庭也只是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等到他有新的財產時再繼續執行。

綜上所述,被申請執行人沒有財產不能成為不予立案的合法事由。


冰焰


答案!



一,不給立案肯定不對,只要你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必須立案執行。

二,至於被執行人有沒有財產哪裡法院執行中調查的事情,如果真的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終結本次執行,等有財產線索了,再次恢復執行。

三,法院打官司,就是說了個理,至於能不能拿回錢,那就另當別論了。訴訟還是謹慎吧!


法商道


法院的生效判決,代表著國家審判機關的司法權威,不容漠視、不容無視、不容懈怠!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司法實踐中,辦理執行成立的立案手續,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執行申請人的身份材料,二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及生效證明,至於被執行人的有關財產線索,並非必需材料。但是前置審查並不能影響執行立案的辦理,不能因為沒有財產而不予立案,而是立案之後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執行到位。案例中的這個副局長的邏輯關係顯然無法成立。

第二,執行程序確實存在很多難點,有很多原因尚需時間方能革除。我國目前沒有公民破產製度,加之公民誠信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導致個別人會抱著賴賬心理“耍賴皮”,比如前段時間曝光的“教科書式老賴”事件都足以說明這一問題。但是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言語、言行都不是代表著個人的威信,而是代表著國家跟人民,不能因為怕麻煩、不能因為出亂子而拒人於外、拒案於外,而是應當想方設法為百姓解決問題,有困難解決困難,有麻煩解決麻煩,真心實意為百姓謀福利才是我們真心希望看到的。一句話,有條件要做,沒有條件製造條件也要做。

第三,救濟渠道。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一般的執行案件都是在基層法院辦理,而基層法院的案件數量近幾年激增導致法院的辦案壓力確實很大,但是這不應當成為有關人員搪塞當事人的理由。如果人員不足,可以通過有關機構編制的完善予以修正,增員增效、解決問題方是正解。如果遇到法院立案後不予執行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在六個月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以此解決有關執行問題。

執行難,再難也得辦!不僅要辦,更要把案件快辦、辦好、好好去辦、真心實意的去辦,正如習總書記所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柳基偉律師


有沒有財產需要立案執行之後才清楚,法院以此為理由而不受理當然不合法!

民事訴訟過中,在取得生效判決之後,如果對方不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生效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的主體信息,如果有財產線索的也可以同時提交(但不是必要的構成要件)。

此後,法院執行局會根據的當事人的信息進行全網的財產檢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銀行賬戶、車輛、股權等,如果能查到財產的將會直接凍結,後期再進行具體的執行行為。

此處,需要明確區分的一點是:案件處於執行階段和處於訴訟保全階段是不同的。

執行階段是已經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方當事人確實是應該承擔清償欠款的義務,則法院會利用國家所賦予的公權力進行強制執行,以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如果是處於訴訟保全階段的,沒有相關財產線索,則不會受理。因為此時案件尚處於立案、審理階段,事實究竟如何尚不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法院並不會主動查找相關財產,以免最終承擔錯誤查封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可以提供財產以進行訴訟保全並提供相關的訴訟擔保的,法院會受理並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終案件被認定為錯誤查封,則可能需要承擔錯誤查封的責任。

綜上,如果確實是處於執行階段而最終法院因為沒有財產而不受理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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