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後賠償村集體財產的那部分賠償金要不要分給村民?

蘇州陽臺門窗紗窗


你好,拆遷的補償給村集體財產的那部分賠償金肯定是要分給村民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佐治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安置人員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由此,可以看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專款專用,用於安置被拆遷人員。而土地補償費,則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那麼,作為歸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是否都應該被村委會所截留,村民是否有權要求分割這部門款項呢?

對於此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未做出明確規定。但土地補償費其是指是對土地收益的補償,土地收益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佔有、經營土地而獲得的經濟利益。

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民未來土地收益所做的折現補償,若全部被村委會截留,村民今後的生存將難以保證。

所以,土地補償費應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和社會保障,其餘部分可用於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興辦公益事業或修建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

那被用於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興辦公益事業或修建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的那部分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比例應該是多少呢?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片區價的通知》冀政【2008】132號規定: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徵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戶。

《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徵收或者徵收後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於被徵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餘的20%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濟中法執字第63號民事裁定書,也支持了土地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權人二八分的觀點。其認為,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安置和社會保障,為了平衡被徵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債權人雙方的利益,土地補償款中20%的比例可以用於償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集體公益所欠的債務。

綜上,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費,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安置補助費,專款專用,用於被拆遷人員安置,補償標準為需安置人數乘被徵收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到六倍;

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為被徵收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六到十倍,其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安置和社會保障;

根據相關地方規章,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收土地使用權人之間可對土地補償費二八分。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在農村徵地拆遷過程中,補償給村集體的款項,扣減統籌用於被徵地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等公益金之外的剩餘部分,是否分給村民以及如何分,需按村民自治的相關規定,由村民表決同意決定。在具體的操作中,據筆者接觸和了解的情況,直接分給村民的佔大多數,也有全部或部分用於發展集體經濟的。

首先,對本問題的表述作一更正,相對準確的表述應是:農村徵地拆遷中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的款項能否分給村民?對徵地拆遷不瞭解的常會出現同樣的情況,將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混淆在一起,混為一談。二者的基本情況如下:

(1)土地徵收主要是指對徵地紅線內的所有土地進行徵收和補償,由於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這一塊與集體經濟組織關係密切,農村徵地拆遷中補償給集體的主要也是土地徵收補償這一部分。

(2)房屋拆遷主要指的是對徵地紅線內的房屋進行拆除和補償,是農戶的房屋將直接補償到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即社裡)沒有關係;是集體的房屋(如社裡的保管室等),才會補償給集體,由集體對補償款進行處置分配。

其次,農村徵地拆遷中補償給集體的款項主要由土地補償費扣減統籌用於被徵地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等公益金之外的剩餘部分、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費扣減應直接補償給被徵地農戶個人部分後的剩餘部分,以及集體房屋的補償等。至於如何補償與扣減,各地因徵地拆遷政策不一樣,其規定和標準也不盡相同。筆者所在地區的具體情況如下,大家可作案例參考:

(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中的80%由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區縣社保部門,統籌用於被徵地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剩餘的20%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2)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費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即集體的),二是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以外他人所有(即社員個人的)所有,即應直接支付給土地被徵收社員個人的青苗(含青苗、果樹、竹木等)補償等。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費總額先減去被徵地社員個人的才是集體的補償款。

第三,農村徵地拆遷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款項的處置分配方案,必須按照村民自治的相關規定,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即社裡)的社員討論、表決通過(大多數人同意才能通過,個別人不同意不影響表決結果),經公示沒有異議,報所在鎮街備案後才能實施。根據相關規定,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款項,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至於是否是全部或部分發放給村民,取決於大多數村民的意見,如筆者所在地絕大部分都採取的是直接分配。


欲感受“三農微耕機”犁開土地的更多鄉土氣息,敬請關注@“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衷心感謝閱讀和點贊。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不同的補償款的要求不一樣。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補償款可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三部分,下面我們來依次分析下。

1、土地補償款。土地補償款屬於全部集體人員,是集體人員發展的資金。按照規定這個資金不能直接給付給個人,是歸集體所有。一般情況下,補償費由村委會管理。具體如何分配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大會討論決定,方可辦理。這說明村民獲得土地補償款有兩個前提,一是村集體已經收到徵收方給的土地補償款。二是依法討論了具體分配補償款的方案。如果這兩個前提都滿足村委會不同意分配,村民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規定起訴要求其支付。本案中沒經過分配討論會議,因此不能直接起訴要求支付。但可以要求村委會按照法律規定召開村民大會,討論分配的問題。

2、安置補償費是被徵地農民的生活來源的一種。《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6條也明確規定,徵地的安置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最高院關於審理這類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不同意統一安置的,可以直接拿走屬於自己的那部分安置補償款。可直接要求村委會支付屬於自己的那份安置補償費。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什麼時候要給錢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6條,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因此這類補償款直接交給村民。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按程序是要的,因為村民是集體的一份子,好比股東。當前形式下,如果村委會不分,可以實名舉報,按村霸論處


趕山郎


這個要看補償款的金額多少!數量少的話一般作為村組集體經費,而數量多的話,一般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協商制定分配方案,分給村民!


無神論者61


拆遷後賠償村集體財產的那部分賠償金要不要分給村民?

集體財產的賠償金是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這是一定的。這部分資金怎麼利用,是分給全體村民還是用於村裡建設,可以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總的原則是有利於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

點擊頭像頁面底部“聯繫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點右上【關注】楹庭拆遷律師,獲得更多法律知識。

楹庭徵地拆遷律師團


賠償款如果是賠給村集體的,一般會存在村集體對公賬戶上,作為村兩委辦公經費使用,不回分給村民個人,也不允許這麼做。


人生的鎖鏈


這種情況應該把錢分給村民,也可能村委會資金緊張,留一部分當做經費。不過這還是村民集體財產,只能用作村民公共事務。


沃苯善涼


只要是集體的就該分不然就都被老鼠🐭給吃了


用戶104477129009


所有資金都應該分到村民手中,村集體不能留資金,不管什麼時候村集體須要發展,資金一般都是由村民出資,這樣才是公平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