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檢說法】(第四期)販毒案中毒品或毒資未交付能否依法認定為犯罪既遂?

【乐检说法】(第四期)贩毒案中毒品或毒资未交付能否依法认定为犯罪既遂?

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

【乐检说法】(第四期)贩毒案中毒品或毒资未交付能否依法认定为犯罪既遂?

案件摘要:

2019年2月12日13時許,林某通過電話聯繫陳某某,提出向陳某某購買400元的毒品海洛因,陳某某表示同意,隨後雙方在約定地點見面。見面後,陳某某將4包毒品海洛因交給林某,當林某準備將400元人民幣交給陳某某時,陳某某發現附近有陌生人出現而沒有收取,準備逃跑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乐检说法】(第四期)贩毒案中毒品或毒资未交付能否依法认定为犯罪既遂?

檢察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販賣毒品的本質特徵即有償轉讓毒品。本案屬於控制下交付的情形,販、購雙方已明確約定進行毒品交易,陳某某也攜帶毒品來到了約定的交易地點,一方或雙方是否交付毒品或毒資,不影響依法認定陳某某構成販賣毒品罪(既遂)。退一步說,即使陳某某在攜帶毒品前往交易途中被公安民警抓獲,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犯罪既遂。

案件供稿 | 李宗世

編 輯 | 吉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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