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检说法】(第四期)贩毒案中毒品或毒资未交付能否依法认定为犯罪既遂?

【乐检说法】(第四期)贩毒案中毒品或毒资未交付能否依法认定为犯罪既遂?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乐检说法】(第四期)贩毒案中毒品或毒资未交付能否依法认定为犯罪既遂?

案件摘要:

2019年2月12日13时许,林某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提出向陈某某购买400元的毒品海洛因,陈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见面后,陈某某将4包毒品海洛因交给林某,当林某准备将400元人民币交给陈某某时,陈某某发现附近有陌生人出现而没有收取,准备逃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乐检说法】(第四期)贩毒案中毒品或毒资未交付能否依法认定为犯罪既遂?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贩卖毒品的本质特征即有偿转让毒品。本案属于控制下交付的情形,贩、购双方已明确约定进行毒品交易,陈某某也携带毒品来到了约定的交易地点,一方或双方是否交付毒品或毒资,不影响依法认定陈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退一步说,即使陈某某在携带毒品前往交易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犯罪既遂。

案件供稿 | 李宗世

编 辑 | 吉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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