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畸輕 檢察抗訴二審改判加刑

青海新聞網·青海新聞客戶端訊 近日,由化隆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海東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餘某某、劉某甲、劉某乙、陶某某、孫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經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抗訴意見,對該案依法改判,罪犯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隨著技術的不斷髮展,電信網絡詐騙呈現高發頻發態勢,此類案件還易引發下游相關犯罪,威脅到社會穩定與民生安全。海東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餘某某等五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就是從電信網絡詐騙中衍生出來的下游犯罪。此案中餘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在明知所持卡內的錢款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協助他人轉移財物,通過使用陶某某、孫某某經營的超市POS機刷卡套現。陶某某、孫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餘某某三人所持的銀行卡中的現金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實施了以刷卡套取現金的方式幫助他人轉移資金,妨害了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的追究。

在該案中,餘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在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為騙得被害人的錢款後,使用相關的涉案銀行卡在POS機刷卡套現。其中餘某某作案四起,數額達75500元;劉某甲、劉某乙掩飾、隱瞞八起,數額達123700元。陶某某、孫某某為從中獲取手續費,多次使用自己經營的超市POS機為餘某某等三人刷卡取現,數額達192100元,其五人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情節嚴重。但一審中,審判機關對起訴書指控的九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事實以證據不足未予認定,對公訴機關提出的“情節嚴重”的量刑情節未予支持,對五名被告人分別處以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的刑罰。

化隆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一審中指控的九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事實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超市POS機、銀行卡的明細可以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指控犯罪事實的成立。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屬於情節嚴重。據此,化隆縣人民檢察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畸輕。海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化隆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正確,依法對該案支持抗訴。此案經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二審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並當庭進行了改判,依法對五名被告人分別處以三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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