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再推“評定分離”,這種模式是否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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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7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公開徵求《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深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徵求意見稿推出的改革措施,是為著力解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不完善、責權錯位和監管不到位問題。改革意見的內容比較豐富,但大部分內容都是在其他地區已經或正在推行的措施,比如公佈招標投標規定目錄、清理規範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規範投標保證金管理、標後評估制度、強化市場信用體系應用,最引起小編關注的主要還是三個方面,一是推廣“評定分離”,二是規範市場秩序,三是推行電子招標投標。

廣東省再推“評定分離”,這種模式是否合規?

一、推廣“評定分離”

《徵求意見稿》首先旗幟鮮明地支持鼓勵各地市學習借鑑深圳、珠海開展“評定分離”招標投標改革。

原文:總結深圳、珠海通過立法推動開展“評定分離”改革的經驗,明確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夯實招標人對招標過程、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鼓勵其他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在省、市重點大型和複雜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中試點招標人負責制,積累經驗後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二、規範市場秩序

《徵求意見稿》在規範市場秩序方面也出臺了若干措施,如取消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文件的事前審批備案;不得強制招標人從招標代理機構庫或其他相關平臺選取招標代理機構;禁止強制或變相要求投標人在當地開設分公司、分支機構,不得利用信用評價排斥外地企業投標,不得限制未在當地註冊、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投標人參與投標;不得要求投標人法人必須到場參加開標。

三、推行電子招標投標

《徵求意見稿》從兩個方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一方面強制使用,要求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優先採用電子方式,另一方面平臺市場化,鼓勵所有市場主體提供平臺服務,增加交易平臺的市場供給,開展平等競爭。

原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應當優先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開展招標投標,應在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招標答疑、投標、招投標備案等環節中逐步取消紙質介質使用。

原文:招標人及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權自行選擇任一符合要求的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招標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不得因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主體、所處行業、地區、所有制的不同而對其限制、歧視。

此次推行電子招投標的力度不及小編預期,“優先採用”和“逐步取消”兩個詞語略顯信心不足。按照國家六部委聯合發佈的《 “互聯網+”招標採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提出的目標,2017年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基本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採購。現在都2019年了,還在說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應當優先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讓人摸不著頭腦。

廣東省再推“評定分離”,這種模式是否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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