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封丘法院:一男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二年零六个月

河南封丘法院:一男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二年零六个月

人民法治网讯(王清平 通讯员 郭文涛 李彬)近日,封丘县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某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56878.8元。据悉,这是该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7年04月02日,现年48岁的被告人郭某某承包封丘县某建筑工地的17号楼、21号楼、24号楼的主体和粉涮工程。该标段原系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建,后某公司将上述建设项目对被告人郭某某分包,双方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自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12月14日,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共支付给被告人郭某某12次工程款,总额共计129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收到某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后,在下属民工均已完成各自工程量的情况下,并未完全支付民工工资,经民工多次催要无果,后经封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催要、责令被告人郭某某支付、补发民工工资,但被告人郭某某均未支付、补发民工工资,且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逃避劳动监察部门的核查,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案。经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部分民工的后期报案,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报酬,数额共计55687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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