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违约还玩失踪 这些大学生被判“打折”还钱

数十名大学生通过网络平台信用贷款数千元,还过几期之后,因无能力继续还款,被债权人闻某起诉至法院。4月22日,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已审结此案,判令借款学生“打折”偿还本金和利息。

周某等数十名大学生在2017、2018年期间通过某财富管理公司(即网络平台)向闻某借款,一次借款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合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汇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以及违约责任等,并约定如借款方违约除偿还本金外,还需承担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多项费用。

借款初期,这些大学生能够按时还款,但随着利息不断滚动增加,这些学生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被起诉至法院。由于这些大学生基本已从学校毕业,经多种送达方式,早已无法联系上本人,法院开庭审理时,这些大学生也大多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经法院与闻某沟通,闻某同意将这些大学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均作为对本金的偿还,只要求债务人偿还剩余的本金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闻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审判法官夏璐表示,如今在校大学生因经济来源有限,可支配收入较少,但超前消费意愿较强,导致信用贷款、分期消费的现象多发。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因此,借款人需要资金时,需经规范的媒介借贷,并注意所签订合同中关于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的约定,应审慎考量自己的还款能力,防止出现大量超前消费,避免过于依赖信用借贷,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通讯员 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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