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人寿被银保监会重罚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信美人寿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以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两种违法行为。一张处罚书意味着“相互保”产品违规问题已有盖棺定论。

2018年10月16日,信美人寿和蚂蚁金服合作推出“相互保”。但随后不久监管部门约谈信美人寿,认为其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2018年11月27日,支付宝宣布“相互保”升级为“相互宝”,“相互宝”定位成一款基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背后不再对接《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同期,信美人寿发表声明称,因为其受到监管部门约谈,信美人寿不能再以“相互宝”的名义继续销售其团体重症疾病保险。

罚单显示,信美人寿在“相互保”业务中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此外,信美人寿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相互保”业务中向保险消费者传达“相互保”产品依法合规的错误信息,以及第一年参与成员分摊金额仅需一两百元的误导信息。时任董事长以及时任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此,信美人寿及相关负责人曾向银保监会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理由是信美人寿理解“相互保”业务的参数调整适用原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信美人寿认为,关于产品备案的宣传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此外,信美人寿董事长及总经理认为自己并非“相互保”项目的分管领导或负责人,不应承担“相互保”业务开展涉嫌违规操作的执行责任。

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相互保”业务中,信美人寿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该行为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同时,“相互保”业务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宣传产品经过备案是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依法合规的错误信息;“相互保”采用后付费的方式导致分摊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向消费者传达第一年参与成员分摊金额仅需一两百元的信息存在误导性。此外,从检查调取的会议纪要和调查笔录看,董事长牵头参与了“相互保”项目的重大决策,总经理作为“相互保”项目的分管领导,均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综上,银保监会对信美人寿以及相关负责人累计罚款93万元,并对董事长杨帆和总精算师曾卓处以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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