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没收财产!滁州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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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亮等22人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8年11月6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对被告人赵亮等22人涉黑案提起公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亮等人组织结构稳定,且层级明确,通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在社会上树立威名,造成多人受伤;并使用暴力冲砸赌场或利用组织威名向赌场收取保护费、在赌场放高利贷和假借乔迁酬客等不正当手段聚敛钱财作为经济后盾,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滁州市区及周边地下非法赌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对人民群众心理进行强制,致使多名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形成重大社会影响。其行为已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还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犯罪。

2018年12月22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赵亮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3月27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 准许周磊撤回上诉,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

张金波等9人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8年11月28日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张金波等9人涉黑案提起公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波、姜安安为组织、领导者,以放“高利贷”、“套路贷”为主要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系列犯罪。

2018年12月24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金波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3月27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3

石新平等19人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8年11月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滥用职权罪对被告人石新平等19人涉黑案提起公诉。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石新平为攫取经济利益,利用在滁州市农机部门工作身份,经营防火门生意。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2013年8月份以后,被告人石新平以被告人谢洁、谢超名义先后注册两家公司,石新平陆续招募被告人崔心月、李丰成等人到公司从事门业经营及放高利贷、替人讨债等活动,并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李树刘等人共同参加其组织领导的犯罪活动。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犯罪。

2018年12月24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石新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3月28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诉人金锋寻衅滋事罪未认定,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其余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张守云等人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8年9月11日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张守云等人涉黑案提起公诉。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出狱后,张守云为尽快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通过发放生活费等手段,积极拉拢李凯、路鹏、刘闯等社会闲散人员成为其组织成员。自2017年5月起,被告人张守云纠集李凯、刘闯、路鹏等人交叉结伙,插手项胜与陈义山之间的经济纠纷,以收取“劳务费”为由,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项胜、陈义山钱财,形成了以张守云为组织者、领导者,李凯、路鹏为积极参加者,刘闯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该组织利用其形成的势力和影响,通过暴力讨债、敲诈勒索等不正当手段聚敛钱财30万余元,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支撑,并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12月25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守云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及罚金。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3月26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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