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區分紀律處分決定權和紀律處分批准權?
答:黨的紀律處分由紀律處分的決定和批准兩部分程序組成,因而,黨的紀律處分權也由紀律處分決定權和紀律處分批准權兩部分組成。一般情況下,黨紀處分由一級黨組織決定後,須再經過有關黨組織批准後才能生效,即紀律處分的決定權和批准權相分離;特殊情況下,可以由一級黨組織直接作出處分決定而無須有關黨組織批准,即紀律處分的決定權和批准權二者相統一。
2.對於嚴重違紀的黨組織,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應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其中作出決定的機關是該組織的上一級黨委,並且該決定應報再上一級黨委審查批准。
3.黨組是否有黨紀處分決定權?
答:黨的十九大修改通過的黨章賦予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黨組相應的紀律處分權限,改變了過去黨組沒有黨紀處分權的規定,更有利於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黨組和有關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辦理黨員處分事項。
4.基層黨委對黨紀處分的批准權限有哪些?
答:黨的基層委員會負責批准屬於基層黨委管理的一般黨員以及黨員幹部的紀律處分。根據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但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複雜的,或給予黨員開除黨籍處分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5.各級黨委是否有權改變同級紀委、下級黨委、紀委對違紀案件所作的決定?
答:根據黨章規定,上級黨委發現同級紀委、下級黨委、下級紀委對違紀案件處理不當的,有權作出改變。
6.上級紀委是否有權改變下級紀委對案件的處理決定?
答:上級紀委有權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委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委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委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委批准。
7.縣級及縣級以上黨委和紀委哪些情況下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
答:縣級及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委在以下七種特殊情況下,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
(1)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較高,或其違紀問題涉及的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的。
(2)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其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癱瘓,或該基層黨組織領導人同違紀有直接牽連的。
(3)已查明某黨員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而其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拒不處理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的。
(4)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原來所在的基層黨組織被撤銷或合併,無法由原基層黨組織和新單位黨組織作出處理的。
(5)跨地區、跨單位的集團性違紀案件中確實需要由這些地區、單位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一併作出處理的。
(6)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
(7)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情況。
本書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組織編寫,按照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工作流程分為舉報受理、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申訴複查、領導與監督等九個部分進行編排,對相關規定通過圖文並茂、生動直觀的形式進行政策解讀,易學、易記,便於遵守執行。本書既是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工作的工具書,又是開展相關業務培訓的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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