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小課堂: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優惠政策熱點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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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4月25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7項減稅措施,將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的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為落實該項優惠政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後發佈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以下簡稱“財稅〔2018〕5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現就相關熱點問題解答如下:

第一問

我公司是一家生產製造企業,因公司發展需要,9月份新引進兩臺大型設備,價值分別為480萬元和600萬元。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答:

根據財稅〔2018〕54號第一條,“企業在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綜上,你公司購買的價值480萬元的設備可以一次性扣除;而價值600萬元的設備不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是,如符合條件,可適用其他政策加速折舊。

第二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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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創意產品設計企業,最新採購一批新型號電腦和高端辦公傢俱,為員工創造高效舒適的辦公條件。我公司的上述採購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答:

根據財稅〔2018〕54號文第二條,“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你公司購買的電腦及辦公傢俱符合會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三問

我公司與某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一批工程車輛,開票時間為2017年12月份,當月投入使用, 2018年1月計提折舊。新政策出臺後,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一條第二款“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綜上,你公司購買的這批工程車輛早於政策的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因此不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第四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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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例:開票時間改為2018年12月,其他條件不變,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二條“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以及46號公告的解讀。

你公司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新政策,扣除時點為2019年度。

第五問

我公司採購一批進口分析儀器,會計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準備稅前一次性扣除。為規範操作,避免涉稅風險,企業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五條“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一)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二)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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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相關政策參考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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