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上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

【公益诉讼】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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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上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獲上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法院判決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同時,判決梁某某於該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停止在非法佔用林地上經營果樹,並補種馬尾松490株以恢復生態公益林地生態環境,如若被告人梁某某不按規定履行義務,則支付代為清除其所種植果樹和代為補種林木所需費用4843元;另需承擔鑑定費用3000元。

案情回顧

2016年至2017年期間,梁某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林地上清山、煉山2.36公頃,砍伐山馬尾松48.73立方米,並種植柑橘約1400株,涉嫌濫伐林木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其濫伐毀壞公益林和非法佔用國家公益林地的行為, 造成公益林地原有植被嚴重毀壞,破壞了當地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上思縣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公益诉讼】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檢察官寄語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本案中遭受破壞的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地屬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具有涵養水源、改善水文狀況、保護可飲水源、減緩地表徑流、減少衝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復土地的作用。對生態公益林的保護,關係到國土生態安全,關係到人民安居樂業,關係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更是檢察機關應盡之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本案中梁某某濫伐毀壞並佔用該國家重點公益林地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和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之規定,梁某某犯罪行為並屬刑法中的牽連犯,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一罪論處。同時,梁某某的違法行為造成公益林地原有植被嚴重毀壞,破壞了當地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屬環境違法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五)項:“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五)恢復原狀;...”,其應停止侵權行為,對其毀壞的生態環境,依法應當由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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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莫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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