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尖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羊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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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尖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羊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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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羊某,男,藏族,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小学文化程度。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1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20日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89年7月7日送青海省化隆监狱服刑改造,月1993年并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改造,1991年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6月29日因羊某患脑梗塞伴脑软化,伴左侧上、下肢瘫痪,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刑能力,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由于病情严重,需继续进行治疗,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继续保外就医至今。罪犯羊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无脱管现象,无违法乱纪行为,做到了遵纪守法,鉴于羊某服刑超过22年,年老病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家庭稳定,有接收能力,监狱决定对该犯提请予以假释。2014年1月9日,羊某到尖扎县司法局报到,由措周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羊某的大儿子于2017年3月因病去世,为治好儿子的病已欠下十几万的债,如今和老伴相依为命,日子是捉襟见肘。

帮扶情况

(一)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社会救济情况

由于羊某家生活条件的困难,再加上自己无劳动能力,措周司法所及时进行了走访,司法局矫正中心积极协调民政部门给予了物质上的救济,矫正小组成员开通爱心通道,呼吁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捐助。

(二)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帮扶情况

到羊某家进行走访时,可见羊某和妻子因大儿子的去世精神上的空虚和对生活上的无奈,一路迎来的都是羊某的哭泣,看看现在支离破碎的家庭,矫正小组的成员们也心里酸楚楚的。和羊某聊天的过程中得知,大儿子的去世和十几万的外账对这个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也深知自己当初的所作所为给这个的家庭带来的伤害,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弥补过失,但是自己却身患重病,不能劳动,没说几句便泣不成声。工作人员听了之后感触很大,无论是从自身的工作责任,还是处于同情心,工作人员拉着羊某的手,用坚定的眼神和恳切的语言鼓励他,安慰他,作为帮教人我们一定会帮助他解决困难,希望他自己能按时治疗,早日康复,走出困境。走访过后,工作人员将羊某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并购买了面粉、棉被、米、油等生活必需品进行了扶助。

在帮助羊某解决生活困难的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认真分析了羊某的性格、生活经历、认为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不高,本人自律不严,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但在犯罪后能及时悔悟,认罪服法。从本质上来说,羊某还是积极向上的,所以对其矫正应当主要从思想方面入手,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一是要求才某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并定期对其进行走访,了解掌握其表现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并对其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及时予以帮助解决。二是由家庭、亲人组成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三是关注才某的心理动态,做好其思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疏导,使其摆正心态、树立积极向上的信心。

取得效果

经过四年的矫正,羊某从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转变,在自己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基本能做到每月在亲人的搀扶帮助下,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能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安心接受社区矫正,平时能和家人和睦相处,也能和乡邻处好人际关系。并表示自己在以后的矫正期间一定继续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努力适应社会,不辜负家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对他的期望。

小结

羊某已年过六旬,因身患重病已无劳动能力,导致生活贫困,又加上儿子的去世,在精神和物质上都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在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排查问题所在、克服困难、制定矫正方案,较好地完成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解难等各项工作,同时,促进了社区矫正人员的转变,取得了明显效果。

【以案释法】尖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羊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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