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寳”“安踏”“大潤發”……這些竟然都被“傍名牌”了!

1

唐某某、趙某某生產銷售假冒商標的純淨水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陳某某、楊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純淨水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某、趙某某大學畢業之後為獲取非法利益,未經華潤怡寶飲料公司許可,購買水處理設備、灌裝設備及相關包材僱傭他人生產假冒(“怡寳、C’estbon”)註冊商標的瓶裝飲用純淨水並銷售給陳某某、楊某某,非法經營數額達22萬餘元。陳某某、楊某某將購買的瓶裝飲用純淨水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28萬餘元。

法院審理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趙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商標所有人持有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22萬餘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陳某某、楊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28萬餘元,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唐某某、趙某某共同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系共同犯罪。陳某某、楊某某共同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系共同犯罪。唐某某、趙某某、陳某某、楊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唐某某、趙某某歸案後退出全部違法所得3萬元,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楊某某歸案後分別退出違法所得1萬元,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唐某某、趙某某、陳某某、楊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節較輕,能夠認罪悔罪、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判決唐某某、趙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判決陳某某、楊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典型意義

水乃生命之源,飲用水的安全更是民生之重。被告人唐某某、趙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僱傭他人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瓶裝飲用純淨水並對外銷售,陳某某、楊某某將購買的假冒註冊商標的瓶裝飲用純淨水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銷售,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2

卜某網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襪子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為獲取非法利益,卜某明知其從他人處購進帶有“安踏”系列商標標識的襪子系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仍通過其淘寶店鋪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8萬餘元,從中獲利8萬餘元。經鑑定,被查獲的襪子均為假冒“安踏”系列商標標識的商品。

法院審理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卜某明知案涉襪子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購進並對外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卜某歸案後能認罪、悔罪,且積極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卜某在本案中犯罪情節較輕,能夠認罪悔罪、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典型意義

電商產業是政府重點支持的民生產業之一,近年來從事電商網絡銷售的從業人員數量逐年上升,但部分從業人違背了誠信經營的商業理念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對電商產業的良性、快速發展帶來了潛在的巨大威脅。本案的審理、判決給少數心存僥倖、違法經營的不法分子敲響了警鐘,有利於有效遏制此類違法犯罪行為,促進電商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3

某加盟店未經許可在企業名稱及裝潢中使用“大潤發”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大潤發”、“RT-Mart”是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泗陽某大潤發加盟店是個體工商戶。原告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通過公證保全的方式,對泗陽某大潤發加盟店的店鋪裝潢、購物小票、購物袋進行證據保全,在店鋪裝潢、購物小票、購物袋等位置,泗陽某大潤發加盟店均突出使用了“大潤發”、“RT-Mart”字樣。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5萬元。

法院審理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泗陽某大潤發加盟店未經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許可,在店鋪裝潢、購物小票、購物袋使用與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大潤發”、“RT-Mart”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大潤發”字樣,明顯具有攀附康成公司涉案“大潤發”註冊商標商譽的不正當目的,客觀上也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影響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變更公司字號,變更後的字號不得含有“大潤發”文字,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維權費用7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除商標侵權之外還涉及規範使用企業名稱的問題。依《反不正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大潤發”商標作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銷售行業的商標,其它同類企業不得在自己企業名稱中以及經營活動中擅自使用,否則將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提醒銷售行業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在未經同類知名企業授權許可情況下,不得在自己經營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中使用與其他知名企業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字號。

4

廖某某、周某某因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手機屏幕被刑事處罰及承擔民事賠償案

基本案情

廖某某、周某某在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間,通過購買的機器設備,將從市場上購進的玻璃外屏已損壞的華為公司與小米公司的舊手機屏幕加工成新的手機屏幕總成,並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19萬元,獲利4萬元,後被依法公訴至人民法院。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6萬元,判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罰金4萬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後華為公司以廖某某、周某某侵犯其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0萬元。

法院審理

經主持調解,華為公司與廖某某、周某某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廖某某、周某某與華為公司共同確定損失賠償額為50000元,廖某某、周某某於2018年12月13日前給付華為公司賠償額30000元,餘款20000元,華為公司自願放棄。如廖某某、周某某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項,仍按50000元履行賠償義務。本案所涉爭議糾紛一次性瞭解,廖某某、周某某保證以後不再實施上述侵權行為。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註冊商標的行為的刑事懲戒及民事賠償。本案中,廖某某、周某某因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手機屏幕總成被追究刑事責任,後被商標權利人訴至法院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經調解廖某某、周某某賠償權利人損失,體現了我國法律對知識產權的最嚴格保護。通過追究刑事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讓侵權者付出了沉重代價,有效遏制和威懾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努力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法律氛圍,實現對知識產權的最嚴格保護。

5

基本案情

原告恩梯恩系“NTN”商標的權利人。原告主張被告陳某某銷售的軸承上標註了“NTN”標識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共12萬元。

法院審理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陳某某銷售的被控侵權軸承與涉案“NTN”註冊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系相同商品,被控侵權軸承外包裝上標註了“NTN”標識,與涉案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構成商標相同,構成商標侵權。判決陳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的是軸承侵犯註冊商標的問題,與以往的普通小商品商標侵權相比,軸承的商標侵權問題社會危害性更大。軸承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了車輛的安全性能,對於車輛的安全有重大影響。本案通過判決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有效打擊了該類侵權行為,促進銷售者銷售正品、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在市場上的流通。

6

某淘寶店銷售第三方發貨的“三無”玩具侵害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安樂公司系“捉妖記-胡巴(WUBA)系列”系列著作權人。被告淘寶店鋪銷售的案涉兒童玩具,系在淘寶店鋪下單,由第三方發貨的銷售模式。銷售的玩具使用了“胡巴”動畫形象,與原告的正版玩具相比,明顯缺少基本生產信息、防偽標識等,原告主張該玩具並非其授權生產、銷售,並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銷售侵權產品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萬元。

法院審理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淘寶店鋪銷售的案涉兒童玩具,使用了“胡巴”動畫形象,明顯缺少基本生產信息、防偽標識等,原告主張該玩具並非其授權生產、銷售,具有高度蓋然性,應認定為假冒產品,判決某淘寶店鋪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銷售者進貨審查、注意義務問題。本案某淘寶店鋪銷售的兒童玩具沒有生產企業、生產地址、生產日期、批次、檢驗合格證明等基本信息,屬於典型的三無產品,且系第三方進行發貨,被告在銷售之前沒有盡到任何審查、注意義務,故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案提醒經營者,在選取進貨渠道及購進貨物的時候要進行必要的審查,確保購進並銷售的貨物為正品,以免陷入侵權的困境。

7

某酒業主張“青花”商標不正當競爭糾紛被駁回案

基本案情

某酒業經商標權利人獨佔許可,取得了“青花”系列商標的獨佔使用權,主張其生產的青花系列白酒系知名商品,具有一定影響力,被告某酒廠未經允許在其生產的白酒上使用與某酒業的商品名稱相同的商品名稱,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27萬元。

法院審理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白酒企業用青花瓷瓶盛裝白酒較為流行。“青花”、“大青花”、“小青花”“青花大麴”中的“青花”既是對其以青花瓷瓶盛裝白酒的一種描述,與其青花瓷瓶相關聯;也是指代不同白酒企業在同一註冊商標標識下的一種白酒系列或款式名稱,該名稱僅具有文字描述性質,不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相關白酒生產企業之間可以通過其註冊商標或廠地、廠商名稱來識別商品來源。某酒業主張的“青花”、“大青花”、“小青花”、“青花大麴”屬於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商品名稱,不屬於有一定影響商品。被告某酒廠在其生產的白酒產品上標註包含“青花”的文字,並採取了標註註冊商標、廠名廠址等足以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主觀上不存在攀附其原告產品名稱的故意,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某酒業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具有一定商品的認定,此案中,“青花” 既是對以青花瓷瓶盛裝白酒的一種描述,與其青花瓷瓶相關聯,經全國各地多家知名酒廠的使用,也是指代不同白酒企業在同一註冊商標標識下的一種白酒系列或款式名稱,該名稱僅具有文字描述性質,不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青花系公共資源,市場主體在白酒包裝之上使用青花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8

某通訊器材經營部銷售侵權的小米充電器承擔民事賠償案

基本案情

原告小米公司系“”商標權利人,其生產的手機、充電器、耳機具有很高的市場知名度。某通訊器材經營部以營利為目的銷售侵害原告小米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充電器。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

法院審理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某通訊器材經營部銷售的移動電源在包裝及正面印製了“”標識,使得公眾誤以為其產品與小米公司的“”產品有特定的聯繫,誤認為該產品系小米公司的系列產品或小米公司授權生產的產品,應認定涉案產品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標。某通訊器材經營部作為銷售者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及產品提供者,因此某通訊器材經營部亦應承擔侵權責任及賠償損失,判決某通訊器材經營部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2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銷售者舉證免責問題。《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某通訊器材經營部主張不知道銷售的產品是侵權產品,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產品的來源和提供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該案提醒經營者,在對貨物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規範經營,加強經營管理工作,保存相應的進貨證據。

9

某大藥房銷售侵權蘆薈膠承擔賠償責任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完美公司系““怡寳”“安踏”“大潤發”……這些竟然都被“傍名牌”了!”商標的註冊商標權利人,其生產的完美蘆薈膠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深受消費者的喜愛,其起訴某大藥房銷售的蘆薈膠系假冒其註冊商標的產品,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

法院審理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某大藥房銷售的蘆薈膠在整體包裝與原告的正品完美蘆薈膠構成近似,但其在產品封口處、蘆薈標識邊緣、蘆薈圖案線條、防偽標識等方面與原告的正品完美蘆薈膠相比存在較大差異,且其登記的追溯碼顯示的信息為滄州某中心,應認定系侵犯原告註冊商標權的產品。判決某大藥房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典型意義

藥房系經過嚴格審核才予以登記進行經營,其銷售的產品、藥品的質量與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息息相關,因而藥房在進貨時應嚴格審查產品、藥品的質量及真偽。本案中,某藥房銷售的蘆薈膠與正品蘆薈膠相比,存在諸多差異,但其疏於審查,導致將侵權產品購進並對外銷售,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素材來源及審核:民三庭

“怡寳”“安踏”“大润发”……这些竟然都被“傍名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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