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一超市取名"大潤發××",因涉嫌“傍名牌”被索賠25萬元

南寧某縣一家超市在支付了13萬元後,成為某超市控股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大潤發××”超市加盟店。不料,由此惹上了官司。享有“大潤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其告上了法庭。4月23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南宁一超市取名

案由

南寧某縣一家超市經營一直不景氣,老闆張某就想換個名稱圖個吉利。一次偶然的機會,其朋友向他推薦了由某超市控股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大潤發××”超市加盟店。

在2017年4月19日,張某與該超市控股有限公司簽訂加盟協議,並向對方支付了13萬元加盟費後簽訂了授權書,獲授權使用“大潤發××超市(鎮名)加盟店”字樣。經營場所位於某縣某鎮商業及居住中心,經營面積較大,目前是該縣較大規模的大型綜合性超市。但他沒有想到,由此惹上了一場官司。

擁有大潤發商標專用權的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成投資)以侵害商標權為由,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了法庭,索賠25萬元。

中國大陸地區“大潤發”門店由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投資創立,該公司自1998年在上海開設第一家大潤發超市以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在中國大陸地區成功開設384家綜合性大型超市,遍佈華南、華東、華北、東北、華中等區域,康成投資擁有“大潤發”註冊商標專用權。

原告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被告的涉案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標專用權、被告使用“大潤發××”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以及如果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等3個爭議焦點進行辯論。

“大潤發商標是我方享有的馳名商標,被告擅自命名為‘大潤發××’,並在經營中使用上述名稱構成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我方馳名商標的不正當競爭。”庭審中,原告方康成投資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實施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同時,向法庭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

原告方認為,被告的經營行為構成侵權,大潤發是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原告依法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與原告均是從事超市經營,與涉案商標中的類別屬於相同服務。

被告在其經營的超市店招、店內裝潢及宣傳廣告、宣傳海報及促銷信息、價格標籤、會員卡、購物袋、購物車、購物籃、購物小票、員工服裝等大量突出使用大潤發文字,使得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且被告作為從事超市經營的市場主體,對大潤發知名度應當有所瞭解,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同時,原告方認為,被告作為經營同類業務的經營競爭者,明知原告已經註冊使用大潤發商標的情況下,仍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大潤發字樣,主觀上具有攀附大潤發商標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基於大潤發商標的高知名度,即便被告規範使用,也容易使得公眾產生混淆,故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

自己也是受害人不應承擔責任

“我也是受害人,不應承擔責任。”在庭審現場,被告方也在喊冤。

被告方辯稱,其與某超市控股有限公司簽訂加盟時,並不瞭解這家超市控股有限公司具體情況。如果構成侵權,被告方認為某超市控股有限公司才是適格被告。實際上,這家超市控股有限公司與康成投資沒有任何關聯,並沒有“大潤發”商標的使用權。

最後,被告方表示,因為該超市加盟店已經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並取得了工商營業執照,超市名稱只是作為經營字號使用,即使作為商標,也有合法來源,如果確實涉及侵害對方商標權,他們願意停止使用並更名,再去向某超市控股有限公司追究相關責任。

同時,被告方認為原告方訴求的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萬元明顯過高,望法庭可以酌情考慮。

【以案說法】

庭審中,雙方均表示願意庭後調解。最後,由於雙方當事人無法當庭提出調解方案,法庭不再當庭組織雙方調解,庭後由主審法官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待法庭合議庭休庭評議後,擇日宣判。

近年來,各種商標侵權案件不斷出現。對此,該案審判長屈勇強表示,如今不少個體戶法律意識淡薄,類似想加盟的個體戶,在加盟時,首先要考察授權的公司是否經過權利人的許可,許可的範圍又有哪些。要保證所授權的公司,有權利處分所授權的商標,以免在交納加盟費後,又帶來一系列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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