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陇川法院砍甘蔗?不,是强制执行!



云南陇川法院砍甘蔗?不,是强制执行!

图为陇川法院执行干警全程在执行现场监督执行。


2019年4月18日上午7时30分,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专项强制执行行动小组在法院大楼前整队集合完毕,即将前往位于陇川县陇把镇农场的一个承包甘蔗地现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的法院生效判决一案。

出发前,陇川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杨国华再次对此次强制执行行动进行部署安排,同时强调了执行纪律,要求执行小组全体干警在执行现场团结协作、服从安排,积极展示陇川法院执行良好精神风貌。

执行部署

考虑到该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及其亲戚朋友可能会邀约至执行现场发生阻碍、抗拒执行的过激行为,若严重会演化升温为群体性事件,现砍运榨季即将结束,20亩的甘蔗作物需紧急砍运入榨,现场砍运人员和工作人员较多,且中心执行现场范围较大,稳控难度较高。陇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强制执行前首先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成立本次强制行动小组,并取得公安、农场管委会、医疗、消防等部门支持,邀请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10人到场见证监督执行。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开展多次部署和安排,确保执行行动有条不紊进行。

执行现场

上午8时30分,全体行动小组到达现场就位。此次行动的副总指挥、陇川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尚先翁再次对强制行动进行现场部署动员。动员结束后,各行动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就位。

执行办案组法官按照执行法律程序,制作执行笔录,同时负责做好被执行人的维稳和调解疏导工作;警戒组分布现场四周,负责现场警戒工作,整装待发,随时待命应对突发情况;强制措施组负责监控办案现场秩序,随时准备控制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扰乱执行的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员,需要司法拘留的强制带离执行现场及时押解送往拘留所,并用执法记录仪摄像跟随执行全程。

此次强制执行行动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纪检监察组组长尹永昌见证监督执行。

执行进行

此次行动,施工清除组负责指挥现场工人砍运、耕犁清除甘蔗根苗,并交付20亩甘蔗地给申请执行人。

历时两天,此次毛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强制执行行动全部执行完毕。这次行动,强制砍收争议地上的甘蔗作物,耕犁清除甘蔗根苗执行行动,严厉打击了抗拒执行、妨碍执行等非法行为,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坚决维护了法律权威。

案情简介

1999年,毛某某作为陇川农场职工,承包了农场土地,并于2011年与陇川农场管理委员会续签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书载明,甘蔗地面积、旱地53.2亩。其中,二类地面积20亩,三类地面积33.2亩。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起至原告毛某某退休日止。此案诉争的20亩地,包含在33.2亩三类地面积中,属于自垦地。毛某某将该20亩甘蔗地口头委托第三人高某某管理耕种,后高某某又转包给杨某某。之后,毛某某要求收回土地,双方发生分歧。杨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将毛某某、高某某诉至陇川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德宏州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毛某某于2013年、2014年对该地进行了管理耕种;2015年杨某某又强行耕种该地。双方对该宗土地反复争执,毛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承包权并判令被告杨某某返还地。

陇川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亩甘蔗地返还原告毛某某管理耕种。后被告杨某某上诉至德宏州中级法院,该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毛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返还申请人毛某某20亩甘蔗地管理耕种,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员至该案争议地实地查看,受到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邀约的案外人一定程度的阻碍。经向被执行人询问,其依然认为争议地不属于申请人毛某某诉争的土地,明确表示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员再次向陇川农场管委会核实情况,农管委对双方诉争的土地在庭审阶段已作出充分的说明,并告之双方之间不只是表面的案件争议,双方的亲戚朋友之前就发生过斗殴行为,积怨较深,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法院无法调解执行案件,该案执行难度极大。

合议庭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提出执行方案:由法院选定或申请人推荐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即砍收争议地上的甘蔗作物,拖拉机耕犁清除甘蔗根苗,由此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砍收、耕犁清除完毕后,将20亩甘蔗地强制交付申请人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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