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商標侵權案例 “傍名牌”最多

十大商標侵權案例  “傍名牌”最多

長春晚報記者 何少梅

高價出售的“UGG”雪地靴竟是進價幾十元的“水貨”、貼上世界名牌的假冒汽車配件表裡不一、偽造“餘臺”授權委託書的假冒白酒暗度陳倉……25日,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社會公佈長春市2018年度商標侵權十大案例,旨在通過對查處的侵權嚴重、影響惡劣商標案件的曝光,有效震懾商標侵權違法行為,進一步引導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案例一 此“永長和豆漿”非彼“永和豆漿”

2016年1月份,當事人湯某在長春站北廣場地下開設了“永長和豆漿店”,據查,該店未經“永和豆漿”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其店面牌匾和店內突出使用“永和豆漿”標識。其行為侵犯了“永和豆漿”註冊商標專用權。

截至案發,違法經營額總計793110元。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湯某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罰款10萬元。

案例二 無標輪轂傍名牌被罰八萬元

當事人長春市某經貿有限公司從浙江省購進無標識輪轂104個,又從上門推銷人員手中購進“奧迪圖形”、“奔馳圖形”、“大眾圖形”和“PORSCHE”輪轂加蓋標識各50個。在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當事人將上述商標標識粘貼到購進的無標識的輪轂上,在其經營場所對外銷售。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奧迪圖形”、“奔馳圖形”、“大眾圖形”和“PORSCHE”註冊商標專用權。

截至案發,違法經營額為21320元。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的侵權行為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侵權輪轂96個;罰款80000元。

案例三 “李鬼”侵權“海之藍”和“天之藍”

2018年3月份,當事人陳某從上門推銷人員手中購進標有“海之藍”和“天之藍”標識的兩個品種白酒共計90瓶,在其經營場所進行銷售。經“海之藍”和“天之藍”註冊商標權利人的鑑定,上述白酒為假冒“海之藍”和“天之藍”註冊商標商品,當事人陳某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來源。其行為侵犯了“海之藍”和“天之藍”註冊商標專用權。

截至案發,違法經營額為26220元。市場監管部門對陳某的侵權行為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侵權白酒82瓶;罰款70000元。

案例四 假冒“清風”紙品魚目混珠

2018年6月份,當事人長春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從一名推銷人員手中低價購進一批標有“清風”商標的紙品,共計3個品種280件,在其經營場所對外銷售。經“清風”註冊商標權利人鑑定,上述紙品為假冒“清風”註冊商標商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紙品的合法來源,其行為侵犯了“清風”註冊商標專用權。

截至案發,違法經營額為22670元。市場監管部門對該公司的侵權行為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侵權紙品共計269件;罰款60000元。

案例五 2000餘假冒名牌汽車配件現原形

2017年12月份,當事人吉林省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從上門推銷人員手中購進“大眾圖形”、“奧迪圖形”、“PORSCHE”和“奔馳圖形”標識的汽車配件共計2020個(套),在其經營場所對外銷售。經註冊商標權利人的鑑定上述汽車配件為假冒“大眾圖形”、“奧迪圖形”、“PORSCHE”和“奔馳圖形”註冊商標商品,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汽車配件的合法來源,其行為侵犯了“大眾圖形”、“奧迪圖形”、“PORSCHE”和“奔馳圖形”註冊商標專用權。

截至案發,違法經營額為17420元。市場監管部門對吉林省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侵權假冒汽車配件1890個(套),罰款50000元。

案例六 假“FORD”濫竽充數 被罰四萬元

2018年6月份,當事人趙某在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情況下,通過網上從廣州福達汽車配件商店購進標有“FORD”、“FOMOCO”和“MOTORCRAFT”商標的汽車配件,16個品種,總計461個。經商標權利人鑑定,上述汽車配件屬於假冒福特汽車公司註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侵犯了福特汽車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截至案發,違法經營額為5375元。市場監管部門對趙某的侵權行為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侵權汽車配件382個;罰款40000元。

2017年5月20日,當事人九臺市某酒業有限公司以受貴州省仁懷市金香酒業有限公司委託的名義,開始生產銷售“餘臺”牌茅臺鎮原漿酒和茅臺鎮迎賓酒。該白酒的包裝盒上標註有“餘臺”商標、委託方貴州省仁懷市金香酒業有限公司、受委託方九臺市龍泉酒業有限公司。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經貴州省仁懷市金香酒業有限公司及吉林常春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授權委託書系偽造,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餘臺”註冊商標專用權。

截至案發,違法經營額共計13569元。市場監管部門對九臺市某酒業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侵權白酒茅臺鎮原漿酒347箱零2瓶;罰款30000元。

案例八 假“大眾”車燈冒充真貨

2018年4月份,當事人長春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從上門推銷人員手中購進標有大眾圖形商標多種型號的車燈150個,在某汽貿城進行銷售。經大眾商標權利人的鑑定上述車燈為假冒大眾圖形註冊商標商品。當事人明知銷售的汽車配件是假冒大眾註冊商標商品,其行為侵犯了大眾圖形註冊商標專用權。

截至案發,違法經營額總計為5205元。市場監管部門對長春市某商貿公司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侵權車燈119個;罰款25000元。

案例九 蛋糕店暗度陳倉侵權“鮑師傅”

2018年2月25日,當事人孫某在同志街開設一家蛋糕店,經查,在未經“鮑師傅”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當事人擅自使用“鮑師傅糕點”牌匾,並在其加工銷售的糕點包裝上使用“鮑師傅”標識。其行為侵犯了“鮑師傅”註冊商標專用權。

截至案發,該店違法經營額為8136元。市場監管部門對孫某的行為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標有“鮑師傅”標識的塑料袋269個、貼紙20張,並處罰款22000元。

案例十 低價進貨冒牌雪地鞋被查處

當事人安某從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以幾十元的低價購進標有“UGG”商標雪地鞋90雙,在其經營場所進行銷售。經“UGG”註冊商標權利人的鑑定上述雪地鞋為假冒“UGG”註冊商標商品,當事人安某在應知的情況下,依然銷售假冒“UGG”商標的雪地鞋,其為侵犯了“UGG”註冊商標專用權。

截至案發,違法經營額為9010元。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安某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侵權雪地鞋76雙;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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