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教育:信託保障基金——誰出錢?保什麼?保多少?

投資者教育:信託保障基金——誰出錢?保什麼?保多少?

XT城市——信託銷售人員聚集地

信託業,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現代金融業四大支柱,但相信許多投資者都會有一個問題——信託產品到底有沒有風險。

平心而論是有的,嚴格來講世上本就不存在絕對零風險的投資

但是風險有多大呢?我們不妨用數據來說話。

據信託業協會,2018年2季度信託資產風險率為0.788%,並且近年來一直維持在0.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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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信託產品風險率統計

就是說,全行業風險資產規模與資產總規模餘額的比值不足0.8%,已經保持在了相當低的水平。

那麼這百分之零點幾的風險就放任不管了嗎?

當然不可能,常言道居安而思危,有備而無患,在全國68家信託公司背後,有一個叫信託業保障基金公司的組織,正緊緊的盯著這點風險資產……

什麼是信託業保障基金?

所謂信託業保障基金,是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

這個基金的誕生是在2014年底。

當時,保險業背後已經有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業背後有投資者保護基金,連銀行業背後也有個存款的保險制度,唯獨信託業沒有堅實的後盾。

考慮到“

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屬性,信託業也亟需建立一個自我保護的長效機制。

於是乎,在銀監會和財政部的牽頭下,《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和信託業保障基金公司相繼應運而生。

保障基金公司的資本金高達115億元,沒有用國家財政一分錢,就是要通過行業自身的力量來構建市場對信託業的信心。

其中,信託業協會帶頭出了1千萬。然後就是13家經營穩健、實力雄厚的信託公司,尤其是中融信託、中信信託、平安信託和重慶信託非常豪氣的出了15億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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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50多家信託公司不是不願出資,畢竟成功入圍將獲益匪淺:

一是信託投向保障基金中的資金是可以產生收益的,是一種較理想的投資方式;

二是成為保障基金公司的股東也有希望獲取更多信息,及時瞭解行業動態。

而是人家不收了。

據瞭解,信託業協會在2014年9月26日向68家信託公司下發保障基金公司的認購意向書,並要求於9月30日16:00之前以郵件形式向信託業協會提交。

提交申請後一直未得到反饋的信託公司,就只能謝謝再見了。

保障基金公司都忙啥?

作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保障基金公司在2015年1月獲發營業執照,從經營範圍來看,主要包括:

(一)受託管理保障基金;

(二)參與託管和關閉清算信託公司;

(三)通過融資、注資等方式向信託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

(四)收購、受託經營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和信託財產,並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

(五)同業拆借、同業借款和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買賣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揉在一起看主要就兩個方面:

一是籌集、管理和使用保障基金,為維護行業穩定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並提振市場信心。截至2017年末,保障公司流動性支持覆蓋信託公司達到54家。

二是通過市場化方式化解和處置信託項目風險,對高風險信託公司開展救助處置工作,保護信託投資者合法權益。

自成立以來,保障基金公司維持穩健運營,截至2017年末,公司資產總額為674億元,所有者權益129億元,管理保障基金資產總額為1391.66億元。

同時,公司管理框架日益健全,已經制定各類內部管理制度120餘項,設置部門10個,形成了前中後臺密切配合、有效協同的經營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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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信託業保障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為四個方面:

(一)信託公司及其產品按現行標準認購

(二)使用保障基金獲得的淨收益;

(三)國內外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來源。

後兩條用處不大,我們重點來看前兩條。

按《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下列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

(一)信託公司按淨資產餘額的1%認購;

(二)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

(三)新設立的財產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有沒有點強制儲蓄的味道?

截至2017年末,保障基金已經順利完成13期認購、清算和收益分配工作,累計認購餘額已經高達1353.11億元。

在投資方面,保障基金並不追求利潤最大化,主要投資於同業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債券等安全產品,在確保安全性、流動性的基礎上,實現保值增值目標。

截至2017年末,保障基金已累計實現投資收益66.54億元,累計向信託公司分配的基金收益高達23.57億元。

信託業保障基金的使用

最後來看重點。

信託業保障基金本質,就是發揮行業運行“穩定器”和行業風險“消防局”的作用。

按《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二)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三)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四)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週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前三條實際都是指在信託公司債務重組、破產重整或被責令關閉、撤銷時,保障基金充當救助者,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隔斷行業風險。

簡單概括一下——救死扶傷

這三種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是要上報的,即根據相關有權機關的認定和處置原則擬定處置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則是指信託公司出現“臨時性資金週轉困難”時,可以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

原則也非常簡單——有借必有還,救急不救窮,而且是有償救濟

這種情況不算嚴重,保障基金公司可以自行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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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什麼截止目前我們都沒有看到關於信託公司提取、使用信託業保障基金的公開案例?

這主要是因為信託保障基金是風險處置的最後一道防線,成本高,信託公司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用的。

再加上近年信託業一直維持平穩有序發展,風險整體可控,保障基金自然沒有太多才藝展示的機會了。

總之,信託保障基金的出現,不僅進一步地完善了我國信託制度,也更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不過需要明確的是,救急不等於剛性兌付,是不得已的選擇,投資者在選擇信託產品時仍要保持理性,認準優質的公司和優質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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