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酒公司)是西凤“六年陈酿酒”的出品方和生产方,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年陈酿公司)是西凤酒公司的子公司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独家销售“六年陈酿酒”及相关市场推广、宣传等工作,是“六年陈酿酒”的品牌开发商和包销商。2002年,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十五年·六年西凤陈酿酒”被确定为陕西省指定接待用酒。2007年,陕西省糖酒服饰流通协会将“十五年·六年西凤陈酿酒”评为2006年度陕西省糖酒食品类销售行业调查白酒类十大热销品牌。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十五年·六年西凤陈酿酒”还多次获得其他荣誉,其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后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发现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凤酒公司)生产、销售的“六年特酿酒”与其生产、销售的“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极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认为金凤酒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损失50万元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334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要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金凤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与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陈酿酒”在外包装的颜色、整体布局方面与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陈酿酒”包装、装潢非常近似,一般消费者易将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误认为与西凤酒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虽然金凤酒公司于2013年6月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但由于西凤酒公司的“六年陈酿酒”此前已生产多年,取得一定影响力,且与其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完全相同,故金凤酒公司不能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在先权。故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法律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有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注重自身品牌建设,通过标识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事市场交易,误导消费者,借助知名品牌影响力扩大自身市场占有份额。西凤酒是我国四大名酒之一,在白酒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不仅是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对西凤酒进行辨识的重要根据。金凤酒公司使用与西凤酒公司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了西凤酒品牌权益,又侵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通过本案的审理,对此类行为依法进行规制,有利于鼓励引导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专家评析】

本案中金凤酒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种典型的混淆行为,一、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准确认定。原告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等标识在先使用多年,且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和称号,在国内已形成较大影响力,而金凤酒公司虽然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抗辩理由,但经法院查明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等标识在先使用,具有影响力,且金凤酒公司所谓的外观设计与涉案的金凤酒公司“六年特酿酒”以及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并不完全相同,故法院认定该抗辩不能成立。由于金凤酒公司“六年特酿酒”的包装、装潢在外部形状、颜色搭配、文字风格、图案比例、排列方式等方面与西凤酒“六年陈酿酒”相同或相似,对相关公众易造成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因此,法院认定金凤酒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继而判令其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是正确的。该案的依法裁判,对于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规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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