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乾也算盛世?是因為你沒聽過大明朝的嘉隆萬中興!(一)

“康乾盛世是指......”後面很長一串就不用再敘述了。因為,這個時代除了時間比較長(前後130餘年)外,其他的成就算不算盛世都還有待史學定論。但是,今天要給大家講述的一個盛世時代可是真正的盛世時代。在這個時代,中國的社會發展到達了一個全新的時代,即使同西方發現時代所取得的成就相比也毫不遜色。

康乾也算盛世?是因為你沒聽過大明朝的嘉隆萬中興!(一)

奉天殿早朝

嘉隆萬時代,即是指大明朝嘉靖、隆慶、萬曆三朝。時間跨度從公元1522年一直到公元1620年,三朝共計約百餘年。這三朝都經歷了不同程度、不同步伐的改革,前後相繼,將東方社會的發展推進到一個新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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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當家

1522年,歷史上有名的昏聵之君明武宗駕崩,留給大明朝的不僅僅是帝位的空虛,國內政治腐敗,國庫空虛,大明朝的宗室供給已經嚴重拖累整個帝國前進,成化年已解決的流民問題再次僵化;明代張原曾言:“蓋以正德年間,國柄潛移,權幸用事,祖宗之制度,朝廷之紀綱,蕩廢殆盡。”雖然明武宗被後世以諡為“武”,但在他死後的大明朝面臨的內外局面極為嚴峻。東南海寇已經開始襲擾萬里海疆,西北方明孝宗時期收復的哈密也變得岌岌可危,北部的蒙古正在興起中,在對大明朝北部的襲擾、打劫中正逐步形成常態。

明世宗朱厚熜從湖北來到北京城,所接手的局面絕對比愛新覺羅·玄燁所面臨的局面嚴峻得多。朱厚熜以藩王身份即位之後,通過大禮儀逐步掌握了皇權,並著手對手中的爛攤子進行改革。這場改革最大限度的掃除了百餘年來大明朝的積弊,重新激發了帝國內部各個階層的活力,遏制並扭轉了國勢日衰的趨勢。其後隆慶及萬曆前期的諸多改革措施也只是對“嘉靖革新”的延續。張居正對其予以儘可能效法,從而將“嘉隆萬大改革”推向了最高潮,也是中國從中古時代轉向近世時代的一個關鍵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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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世時代的中國

下面就帶領大家看看這段長達百年的特殊歷史時期裡,大明朝所進行各種改革措施和所取得的成就。

1.清勳戚莊田

明武宗時代荒廢正政事,各種特權實力對土地的掠奪達到了瘋狂的地步,另一方面卻將所佔田地之稅留給了原來的田主,讓軍民納無地之稅糧,導致百姓流亡,軍士逃竄。流民充斥社會,農民起義遍及各省。被後世稱為“嘉隆萬大改革總設計師”的張璁在50歲時有詩云:“一飯還三嘆,黎民正阻飢。”當時社會土地兼併問題是產生流民及起義的源頭。而在明武宗時全國流民已達600餘萬,佔總人口的十分之一。農民起義接踵而起,社會失序,岌岌可危。在明世宗欽定大禮之後,奠定了張璁改革的良好基礎,改革的首要任務是抑制土地兼併的進一步惡化,把農民穩定在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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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首要任務——把農民穩定在土地上

明仁宗時代建立皇莊,到武宗時已增至200多處,正德九年(1514年)僅畿內皇莊就佔地37594頃。藩王、勳戚、宦官、官僚等向皇帝乞請和強佔民田,到弘治二年(1489)莊田有332處,佔地33000餘頃。“為民厲者,莫如皇莊及諸王、勳戚、中官莊田為甚”,其嚴重程度已到了天下額田減半:“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額田已減強半,而湖廣、河南、廣東失額尤多。非撥給於王府,則欺隱於猾民”。這就是說,賦田約減少了427萬頃。

明世宗即位後,曾兩次清理京畿莊田,而宦戚輩中撓,世宗猶豫,收效甚微。張璁堅決清理莊田,並由畿輔擴大到各省,由莊田兼及僧寺產業。至嘉靖九年(1530年),查勘京畿勳戚莊田528處,計57400餘頃,其中26000餘頃分別還給業主等。撤回管莊軍校,嚴定禁革事例,不許再侵佔或投獻民田,違者問罪充軍,勳戚大臣亦參究定罪。這樣相對地緩和及消除土地兼併的衝突和百年積弊,使社會秩序趨向穩定,為明王朝統治的延續起到了重要作用。

2.革除外戚世封

在上文清勳戚莊田的改革中,並行改革的就包括革除外戚世封。明世宗即位之初,外戚依然故我,為害天下。即使是明世宗本人,也依舊效仿孝宗、武宗的做法,為陳萬言費金數十萬,營第於西安門外。其宅“窮極壯麗,財力不堪”。同時,又劃撥武清、東安兩地800頃土地為其莊田,侵擾百姓甚!

隨著欽定大禮儀之後,嘉靖政局發生了重大轉折,使遏制蠹政害民的外戚勢力有了可能。嘉靖六年(1527年),邵蕙卒,無子,族人爭嗣,久難平息。為此,張璁上疏要求絕其嗣,言:“邵氏子孫已絕,今其爭者皆旁枝,不宜嗣。”儘管明世宗沒有聽取張璁之請,而立邵喜之兄邵安之孫邵傑為昌化伯,但說明了張璁已開始考慮革除外戚世封的對策了。後來,安昌伯錢維圻卒,錢維垣請求嗣襲,支持改革的方獻夫以漢、唐、宋諸朝軍功封爵為例,要求廢止濫封外戚爵位的做法,言:外戚之家,御之有法,則胤嗣綿延;待之過優,則門祚衰絕,上下千年皆有明鑑。我皇上正宜行法於近,以示不濫之賞;通變於今,以求可久之術。不然,則傳世愈遠,勳爵愈多,祿糧愈冗,國何由供?

最終,明世宗和張璁、方獻夫在革除外戚世封的問題上達到了共識,下令永遠廢除此制,這標誌著外戚世封的終結。在革去外戚世封的同時,世宗君臣對弘治以來侵佔田宅、殘害商民的張鶴齡兄弟予以嚴歷的懲處。除了削去爵位,又將張延齡投入囹圄,徹底剷除了作惡多端的張氏勢力。世宗欲坐延齡反,張璁和方獻夫認為張延齡謀反之罪不能成立,故世宗沒有立即將其處以死刑。在張璁、慈壽皇太后先後作古之後,世宗於嘉靖二十五(1546年)年才下令將張延齡刀斬於西市。

對於革除外戚世封的舉措,《明通鑑》編纂者說:“安昌伯錢維圻卒,其庶兄維垣請嗣爵,下吏部議。尚書方獻夫等言:‘外戚之封,不當世及。’歷引漢、唐、宋事以證。璁以為然,力主之。上善其言,詔:”自今外戚封爵者,但終其身,毋得請襲。’自是,外戚遂永絕世封。”

3.宗室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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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國營養豬場“分佈圖

大明朝宗室供給制度始建於明太祖時期後,在這個制度下,宗室家族世代承襲,只享受優厚的待遇,但卻無所事事,成為由朝廷供養的一群寄生階層。隨著時間的推移,宗室人口無節制的繁衍擴增,導致朝廷每年為宗室供給祿米數額劇增,已經成為困擾大明朝的一個長期問題了。例洪武時,山西惟封晉王一人,到世宗時劇增為兩萬餘人;朝廷所支付的祿米也由每年1萬石,增至87.2萬餘石。再如嘉靖六年((1527年),下令對各王府收用妾媵及其所生子女進行查驗。不久,桂萼報告了查驗結果,說:“今查得周府遂平王安洛妾七人,庶生四子一十七女;汝陽王府鎮國將軍同鉒妾八人,庶生一十三子一十七女;鎮平王府鋪國將軍同鉒妾九人,庶生一十五子八女;鋪國將軍同釜妾六人,庶生一十子一十四女。其餘府濫收過多,難以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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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崽越多,飯碗越飽!

面對嚴重的“宗藩”問題,嘉靖皇帝採取一系列措施,企圖予以解決。其中收效較為顯著的是嘉靖四十四年(1565)頒佈實行的《宗藩條例》。“嘉隆萬大改革總設計師”張璁提出按照明初百官依品級之高低定米鈔兼支數的方法來確定宗室祿米兼支之數,以撙節冗食。“今合無除禮部前議外,再著禮部奏除親王照舊外,自郡王以下,鎮、輔、奉國將軍、中尉,凡全支俸米者,照依在京官品撙節之例,米鈔或四或六,或中半折支,其見有米鈔兼支者,亦量為遞減。存其爵封,以全親睦之道;減其祿俸,以遵撙節之宜。如此則上不失祖宗之舊制,下不失宗室之勸心。”這個制度下,一方面限制了諸王宗藩的請封活動,另一方面減少親王的祿米,規定了數十條具體條款。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宗室貴族勢力的膨脹,略為減輕了朝廷的財政負擔。

4.修改憲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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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情報部門之一——錦衣衛

“憲綱”是明代的監察法規,濫觴於洪開時期,於正統四年(1439年)正式頒佈,稱為《憲綱條例》。其對監察官的選用、職責、權力的行使及行為等都有明確而詳細的規定。但是,由於執行不力,許多條例變成一紙具文。嘉靖時期,內閣首輔張璁根據御史敗政的特點,對內容繁雜的舊憲綱予以更新,突出重點,使御史職有所守,行有所循,強化朝廷對御史的控制。整個憲綱修改更新過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主要在明世宗的支持下,由張璁負責對在任御史進行清理整頓,兼及革新部分憲綱條例。主要採取了以下幾項措施:

1、對現任御史進行全面考梳,將不稱職的御史從監察隊伍中清理出去。

2、改變御史人選資格,擴大人選範圍。在世宗即位詔書中,規定御史有缺,從“進士與行取人員相兼考選除授”。世宗採用張璁建議後,廢棄這一做法,要求從兩京主事、寺副、評事、行人、博士、推官、知縣等官中考選授職。

3、御史試職不再拘泥於一年之限,而以通曉律令為實授標準。如果試職一年期滿,經考試仍不通刑名律令者,責其重新試職半年或一年,不得在試職期滿後一概實授。

4、點差巡按御史,必須量其才力大小而派往繁簡不同之地。才力不及者,不得差遣。

5、加強對御史出外巡視期間的嚴格考核,如有“贓私、過犯、推奸、避事”等劣跡者,及時奏請罷黜。

6、嚴禁御史風聞言事,要求其在上疏彈劾之前,對所指之事必須從公審勘,然後“指實參奏”。未得其實,不得“擅行奏辯”。

7、御史出巡,不得“枉道還鄉及過家延住”。在家養病御史,“以文書至日為限,三月內皆就道。病未愈者,所在以狀聞。病不可愈者,特令致仕。有延緩過期者,罪之。”對於“橫暴鄉里”、“陵轢有司”的御史,有司參奏罷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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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監察御史練綱

經過第一階段的更新改革之後,整個改革高層決定對憲綱條例予以更深層次的改革。張璁認為:“近奉敕諭事理,已將巡按不職官員沙汰更替外,但恐舊法不申,則弊風仍踵矣。夫憲綱事類共九十五條,臣不敢一一煩瀆,謹以其最急而且切者為陛下陳之。”他針對御史長期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七條改革措施,名為“憲綱七條”。其詳細內容載其《申明憲綱》疏中,其主要內容如下:

1、多官互糾。就是指按察司官與各道監察御史互相糾舉;巡按、清軍、巡鹽、刷卷諸御史在同視一地時,既要同寅協恭,又要互相糾察。

2、監察御史巡歷所至,方面官不得出城迎接;雙方相見時,左右對拜分坐。嚴禁御史倨傲肆行和方面官伺候作揖。

3、巡按御史差遣後,按路程限時赴任,不得延宕遲至,違限者嚴懲。到任後,必須遍歷郡縣,細察奸弊。

4、監察御史必須按照程序,自下而上,對斷理不公之事務要親臨決斷。事涉重大者,于都察院親審,並對本院所發勘合,逐條“親理回報”。

5、巡按所至,必須勸懲得體。對歷任年深、政績卓異者保舉之。五品以上贓跡昭著者,據實參奏之;下官不職者,審實提問,不必糾劾。

6、御史問刑,不得施以酷刑;有犯死刑者,必須親審。

7、巡按出巡,不得多用導從;飲食供帳,必須儉約,以免百姓供給之繁。

明世宗對這七條極其認同,下令按御史及按察司官以此來規範自己的行為,並申明對不遵循者,嚴懲不貸。“憲綱七條”從御史限期赴任、出巡時所帶隨從、飲食供給到律己待人、事必躬親、公正理刑、據實舉薦彈劾等方面予以明確的規定,易於使御史明白其職責和行止,並有效地加強了對御史的管理。它的頒佈標誌著對御史的整飭進入了新的階段。

第三個階段,主要是張璁支持汪鋐和王廷相二人對“憲綱七條”作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使其更加周備和嚴密。在嘉靖前期,張璁對監察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革新,以實現朝廷對言官特別是御史的有效控制,使其真正盡到監察之職,其改革對後來的明代政治有很大的影響。萬曆朝張居正在其著名的《陳六事疏》中,曾要求穆宗依據嘉靖前期所釐定的憲綱來整肅吏治,說:“乞敕下都察院,查明嘉靖初年所定憲綱事理,再加申飭,秉持公論,振揚風紀,以佐皇上明作勵精之治,庶體統正,朝廷尊,而下有法守矣。”這是對嘉靖前期整頓言路和更新憲綱的公正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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