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常進的米就敢標“五常大米”?侵權!

25日,省高院發佈了全省法院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及典型案例。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378件,審結936件,受案數同比上升46.4%。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調撤率達66.2%,有2起案件入選2018年全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開發商被判賠120萬元

2010年,中某集團取得“大悅城”“JOY CITY”註冊商標後,在北京、上海、瀋陽等地建設多個“大悅城”商業地產項目並進行廣泛宣傳。2016年,某生公司將其在大慶市開發的一個小區命名為“大悅城”,並在銷售廣告宣傳材料上使用了上述標識。2017年5月,中某集團以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某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中某集團30萬元。中某集團不服,以賠償數額過低等為由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審認為:中某集團上述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某生公司使用相關商標缺乏合理緣由,應認定具有侵權主觀故意,且被訴侵權樓盤規模較大,市場價值較高,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過低,應予調整。同時,某生公司在生效判決前主動停止侵權行為。綜合以上因素,省高院當庭宣判,酌情調整賠償數額120萬元。

網售大米不能舉證產區

五常市大米協會獲賠7萬元

五常市大米協會註冊“五常WUCHANG及圖形”和“五常大米”兩個證明商標,並針對上述證明商標制定了使用管理規則和企業標準。某富公司在多個電商平臺開立店鋪銷售的大米產品及實物均標有“五常大米”“東北五常稻花香大米”等字樣,五常市大米協會遂提起訴訟。

某富公司舉證其曾於2015-2016年自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購進白包大米,而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為五常市大米協會會員單位。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富公司未經五常市大米協會許可,突出使用相關標誌,屬侵犯五常市大米協會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某富公司主張其銷售的大米來源於“五常大米”證明商標限定的特定原產地,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某富公司在本案中舉示的證據僅能證明其曾從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購進大米,不能充分證明其所銷售的被訴侵權大米來自五常市特定產區,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某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7萬元。

註冊商標屬於地名

索賠10萬訴訟請求被駁回

雞西市密山市當壁鎮興凱湖旅遊度假區自2007年開始,委託印刷廠印製“興凱湖”撲克牌兩萬餘盒,銷售範圍限於興凱湖景區。2013年10月,張某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興凱湖”商標,由“興凱湖”文字、“XING KIA HU”拼音及圖形組成,核定使用在第28類的撲克牌等商品上。張某將興凱湖旅遊度假區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對方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等。

法院審理認為,《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條規定中的“地名”應作廣義理解,不僅行政區劃單位屬於“地名”,山川湖泊乃至景區名稱,均應屬於“地名”。被訴侵權撲克顯然屬於旅遊景區紀念品,其對“興凱湖”字樣的使用僅為表明“興凱湖”這一景區名稱,並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屬於商標性使用,而是對“興凱湖”地名的正當使用。據此判決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售假冒註冊商標衛生巾

二人被判刑還各罰250萬

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間,被告人吳某、宋某預謀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衛生巾牟利。二人從福建、江西、浙江等地聯繫銷售假冒註冊商標衛生巾人員並商談價格。

二人在道外區和呼蘭區租用房屋存放購進的衛生巾,並僱傭人員銷售。2017年1月16日,公安人員將涉案人員嶽某等人(另案處理)抓獲,查獲2011年至2016年銷售單等涉案物品及假冒蘇菲、ABC、七度空間、護舒寶等品牌的衛生巾,共價值人民幣17萬餘元。經查,2011年至2016年期間,宋某、吳某購進假冒衛生巾的金額共計173萬餘元,銷售假冒註冊商標衛生巾的金額共507萬餘元。

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吳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購買並銷售,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本案尚未銷售的部分系犯罪未遂,依法應從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均系主犯。認定被告人吳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百五十萬元;被告人宋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百五十萬元。

因搞錯了主張對象訴訟被駁回

《通河縣交通志(1906-2014)》的編纂工作為通河縣人民政府主辦,交由通河縣交通局承辦,縣政府地方誌辦公室組織具體編纂工作。2018年,劉某訴稱,《通河縣交通志》編輯陳某將其多年收集的資料據為已有,剽竊其作品,侵害其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陳某作為《通河縣交通志》編輯之一,對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劉某應向該書作者主張權利,故判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

其他典型案例

■宏某商店經授權,擁有在寶清縣獨家經營某品牌系列產品的權利。宏某商店發現某某木服裝店在寶清縣經營、銷售該產品,請求判令某某木服裝店停止侵權並賠償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宏某商店起訴主張服裝店銷售品牌商品侵佔其市場份額,而非服裝店銷售假冒品牌的商品,故宏某商店起訴主張的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任一商標侵權情形,本案不屬於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法院裁定駁回宏某商店的起訴。

■七某陽某公司對其編寫的訓練冊作品享有著作權。陽某教育中心自北京購進《某恩兒童早教訓練冊》30套,其中有數十頁內容與七某陽某公司內容完全相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陽某教育中心僅在課堂上作為教材使用,可不必支付著作權人報酬。但陽某教育中心將某恩公司的教育訓練冊向學生出售,則屬不當使用行為。判決陽某教育中心立即停止對外銷售其購買自北京的訓練冊,駁回七某陽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七某陽某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結果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