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收費“質價不符”侵權

4月24日,記者獲悉,遼寧省消費者協會針對汽車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加價提車、捆綁保險和金融服務費”3個問題,做出針對性答覆,指導省內各地消協依法開展汽車消費維權工作。

加價提車侵害公平交易權

關於“加價提車”問題,遼寧省消協表示,經營者在汽車銷售明示價格基礎上,加價銷售給消費者,無論是銷售合同簽訂前加價,還是銷售合同簽定後加價,都是侵權違法行為。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汽車銷售不同於集貿市場交易,隨行就市、你情我願。經營者必須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汽車銷售管理規定開展經營活動。汽車經營者在明示價格基礎上加價銷售,是依仗其持有緊俏汽車資源和強勢交易地位,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違背了市場經濟“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公平自願、等價有償”原則。

強迫捆綁保險侵害選擇權

關於“捆綁保險”問題,遼寧省消協表示,經營者在銷售汽車時,強迫消費者在4S店購買保險,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是侵權違法行為。《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經銷商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汽車銷售經營者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配套產品和相關服務,不得限制、指定保險公司和強制購買保險險種。

“質價不符”侵害公平交易權

關於金融服務費問題,遼寧省消協表示,省內各地消費者協會判定經營者收取金融服務費是否侵權違法,要綜合研判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是否被剝奪、被侵害。

《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汽車經銷商或金融企業向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必須在消費者貸款前明確告知消費者,並要告知金融服務費數額,讓消費者根據貸款成本自行選擇是否貸款買車。消費者貸款買車,提供貸款服務的金融企業或銀行,必須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汽車經銷商可以提供開展汽車貸款服務的金融企業或銀行名錄,供消費者自主選擇,但絕不允許由汽車經銷商指定。同時,汽車經銷商或金融企業向消費者收取的金融服務費,要與其提供的金融服務“質價相符”,金融服務內容、質量與收取的費用要等價合理,如果“質價不相符”,就是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違法行為。(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作者:王文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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