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能“续命”的奶茶到精良的轴承 件件都与知识产权有关

2019-04-26 10:08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高敏 许梅 通讯员 夏法 杭互法 陈泉

从能“续命”的奶茶到精良的轴承 件件都与知识产权有关

图源网络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我省法院、检察院审理、公布了部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例,从能“续命”的奶茶到精良的轴承,不少都与我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让我们通过这些身边的案子,带您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

到底谁是正牌“鹿角巷”?

25日,号称正牌“鹿角巷”的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杭州下城区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认为杭州某饮品店未经许可使用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作品,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原告称,旗下经营的“鹿角巷”是国际知名连锁创意饮品品牌。原告经“鹿角巷”品牌创始人邱茂庭的许可,有权排他使用授权人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杭州某饮品店未经原告及邱茂庭许可,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告使用的包装、服务名称、商品名称等,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及与原告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被告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公众误以为服务及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提出,“鹿角巷”的知名不只是原告的宣传。原告并没有提供“鹿角巷”注册商标证书,被告可以在经营中使用“鹿角巷”字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原告享有“鹿角巷”相关作品独创性较低,经济价值不高,故相应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也不成立。全国涉及“鹿角巷”的奶茶门店众多,“鹿角巷”的知名并非基于原告的宣传,消费者无法区分市场上的“鹿角巷”品牌,知名商品的权利并非来自原告。被告在店面门头使用的“鹿角巷”字样,以及在包装装潢使用的相关图片,均来自于网络下载。被告无法区分图片的著作权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已经将所有涉案的图片予以撤销更换,目前没有使用。

根据被告提交的网络查询证据显示,杭州地区有不少自称“鹿角巷”加盟的网站。但原告表示,这些都是山寨“鹿角巷”,有些“鹿角巷”门店甚至是被假授权加盟所骗。

该案因双方争议较大,且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尚未开庭审理,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明知是假冒商标仍生产销售

4月25日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浙江有两起入选,宁波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正是其中之一。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宁波A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在明知未经R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波B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有R商标轴承,并将生产的轴承销售给宁波C公司,共销售80万余个97万余元。2017年5月2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从A公司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6000余个,货值7000余元。

2017年2月至5月,C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在明知A公司向其供货的R商标轴承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向A公司购买29万余个,并由C公司二次加工后销售给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共销售包含假冒R商标的轴承24万余个30万余元。2017年5月25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从C公司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5万余个,货值6万余元。

2017年6月14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杜某某被传唤到案,史某某投案自首。2017年9月7日,史某某、A公司向宁波B公司赔偿48万元,并取得B公司谅解。

公安机关将史某某和杜某某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审查认为,史某某、杜某某分别系A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轴承业务均以公司名义开展,均系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随后,鄞州区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2018年8月27日,鄞州区检察院以A公司、史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C公司、杜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鄞州区法院提起公诉。11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A公司、史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A公司罚金20万元,史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C公司、杜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C公司罚金15万元,杜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保护知识产权不遗余力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省检察机关、法院从来不遗余力。

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侵权假冒犯罪1205件2218人,在强化对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和生产、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去年以来,省检察院先后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2018年4月,省检察院会同省高院、省公安厅联合推动在杭州、金华、台州等五地区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浙江实践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我省检察机关还注重加强法律监督,2018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18件34人,依法提起抗诉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8件,其中5件抗诉后已获改判。

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报告》。2018年该院共受理网络著作权案件4918件,占全省网络著作权案件总数的57%,占全省民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17.39%;月均收案量为409.8件,较2017年月均收案同比增长116%;网上立案率达98%。从收案案由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占比96.6%,占全省同案由收案总数的92.7%。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由不断丰富、著作权内容有所扩大,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涉及文字、摄影、美术、影视、音乐等众多类型,其中文字、摄影作品占比高,分别占55.7%和31.1%,且作品种类增多,出现特效、短视频、游戏等新类型作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