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2018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一)

中新網4月25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充分履行檢察職能 提升知產保護品質”新聞發佈會,通報2018年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情況。會上發佈了“2018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案例1

山東祁玉康等五人假冒註冊商標、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一、案件事實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祁玉康在被告人王學印教授下,掌握了製作假酒方法,後又經王學印介紹,多次從被告人邢光志處購買洋河大麴青瓷、海之藍、瀘州老窖等假冒包裝材料,後在德州市武城縣其父祁由國住處、德州市德城區其家中自行灌裝假酒,祁由國明知系假冒註冊商標酒水仍幫助灌裝。被告人王學印明知被告人祁玉康系自行灌裝假冒註冊商標的酒水而教授其製作方法,還幫助其運輸相關假冒包裝材料。在此期間,祁玉康等人共生產假冒洋河大麴青瓷、海之藍、瀘州老窖等酒水價值17萬餘元,累計銷售共計10萬餘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張士平生產假冒牛欄山二鍋頭、海之藍、瀘州老窖、五糧液、劍南春等白酒,被告人王學印明知被告人張士平生產的各類酒水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居間介紹。張士平出售給祁玉康上述白酒總銷售金額達3.5萬餘元。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邢光志多次將洋河大麴青瓷、海之藍、瀘州老窖和五糧液等白酒的假冒包裝材料1100餘箱出售給被告人祁玉康,銷售金額達6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7年12月16日,山東省德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立案。2018年1月至3月,祁玉康等五人先後被刑事拘留、逮捕。2018年6月11日,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祁玉康、王學印、張士平、祁由國四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邢光志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9月7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祁玉康、王學印、張士平、祁由國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5萬元至5000元不等;被告人邢光志犯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同時判決沒收扣押在案的工具、假酒等物品。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涉及註冊商標數量多、涉及面廣、取證難度大,為確保既打擊生產、銷售者,又打擊提供假冒包裝材料者,檢察官積極全面引導證據收集,著力解決取證方向、法律適用等疑難複雜問題,增強了指控力度,保護了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還主動向食品安全領域延伸監督觸角,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提高社會治理效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一)引導偵查取證,夯實定罪細節。檢察官在審查逮捕中發現,雖然張士平與祁玉康供述互相印證,但因缺少客觀證據,認定張士平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官提出從“瀘州老窖”製作時間、包裝顏色、膠帶粘貼方式等方面取證的思路,來證明從祁玉康處扣押的假酒中是否有張士平提供的假酒。後偵查人員查實了部分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系張士平製作,涉案金額達3萬餘元。

(二)細緻審查研判,糾正提捕不當罪名。偵查機關對邢光志以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請逮捕,檢察官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邢光志直接將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用在商品上,證實邢光志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證實,邢光志明知是非法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然故意銷售,存在主觀故意;邢光志僅向祁玉康銷售的假冒包裝材料涉案價值已達6萬餘元,且涉及多種商標標識,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檢察機關後以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提起公訴,得到法院判決採納。

(三)延伸檢察職能,提升社會治理效果。辦案中,檢察官發現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執法監管範圍僅限於大中型生產企業,對小作坊監管不力,遂向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監管部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白酒安全實行全程監管,一是查處隱蔽的小作坊;二是加強與質檢、公安、衛生防疫等部門協調配合,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是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法律意識和防範意識。該部採納檢察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方法,在生產、流通領域加大巡查力度,聯合相關部門開展整治活動,實現監管全覆蓋,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案例2

浙江寧波市鎮海祥天軸承有限公司、史烈明等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單位浙江省寧波市鎮海祥天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烈明,在明知未經RUWH註冊商標所有人寧波人和機械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和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帶有RUWH商標的軸承,並銷售給被告單位寧波市鄞州德菱電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菱公司”),銷售數量共計80萬餘個,銷售金額為97萬餘元。2017年5月27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從祥天公司倉庫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軸承6000餘個,貨值金額7000餘元。2017年2月至5月間,德菱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大海在明知祥天公司向其供貨的軸承為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情況下,仍向祥天公司購買軸承共計29萬餘個,並由德菱公司二次加工成鐵掛輪後銷售給上海盼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上海雲鶴機電技術有限公司,共計銷售24萬餘個,銷售金額30萬餘元。2017年5月25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從德菱公司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軸承5萬餘個,貨值金額6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於2017年6月14日對本案立案偵查。8月27日,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以祥天公司、史烈明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德菱公司、杜大海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11月26日,寧波市鄞州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祥天公司、史烈明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祥天公司罰金20萬元、史烈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德菱公司、杜大海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德菱公司罰金15萬元、杜大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8萬元;判決扣押在案的軸承等均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一些不法企業通過仿冒手段,減省了相對較高的研發投入、市場推廣費用等,從而獲得不該得的利益,但該低端複製模式不僅不利於被告企業的長遠發展,而且給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帶來嚴重衝擊,直接侵害了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阻礙了民族創新能力的提升,必須依法予以嚴懲。此案的成功辦理在行業領域內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傳效果。

(一)發揮監督職能,依法追訴單位犯罪。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官經審查認為祥天公司、德菱公司均系依法設立,上述軸承業務均以公司名義開展,相關單據、發票均以兩家公司名義開具,相應貨款均打入對應的對公賬戶內,系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的為單位謀取利益的行為,應評價為單位犯罪,兩家公司的行為已分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遂對上述單位進行追訴,後得到法院判決認可。

(二)促使涉案雙方矛盾化解,確保辦案整體效果。檢察官在辦案中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對被告人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說理,使被告人摒棄了避重就輕的僥倖心理,深刻意識到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給被侵權單位帶來的嚴重影響,表現出了較好的認罪、悔罪態度,並最終與被侵權單位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如約向被侵權單位賠償了48萬元,獲得了被侵權單位諒解。

(三)延伸司法觸角展現司法溫度,引導非公經濟良性發展。兩家被告單位均系成立時間不長、規模相對較小的民營企業。為做好企業扶持工作,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在本案判決之後走訪被告單位,積極引導鼓勵被告單位負責人樹立品牌意識,提升產品質量,並幫助被告單位諮詢商標註冊事項。通過多方努力,被告單位祥天公司最終註冊了自有軸承品牌,企業競爭力得以提升,公司邁進良性發展軌道。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了助力小微企業發展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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