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證券代碼:600103 證券簡稱:青山紙業 公告編號:臨2019-038

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法院終審改判公司子公司勝訴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寧青杉林場有限責任公司

●涉案的金額:本訴涉案金額2,900萬元及相關利息,反訴涉案金額935萬元及相關利息。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基於謹慎性原則,曾之前會計年度子公司已對前期敗訴相應計提了預計負債約730萬元,本次判決勝訴並相應帳務處理後,將對公司本期利潤產生積極影響。

2019年4 月24日,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寧青杉林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寧林場”)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閩04民終1480號,有關子公司泰寧林場與南平市建陽區世豐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世豐木業”)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泰寧林場勝訴(終審),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上訴的背景情況

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寧林場與世豐木業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2017年2月3日,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泰寧林場勝訴,2017年2月20日,世豐木業因不服本案一審判決,上訴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8月3日,三明中院裁決發回重審。2018年1月25日,泰寧縣人民法院重審一審開庭並主張和解,泰寧林場不同意和解,法院於2018年4月20日、2018年6月5日兩次再開庭審理,期間無判決結果。2018年8月6日,泰寧林場接到對方變更訴訟請求文書和泰寧縣人民法院開庭傳票,2018年8月9日法院繼續開庭並當庭宣判泰寧林場敗訴。2018年8月13日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2017)閩0429民初700號,判決結果如下:

1、解除世豐木業與泰寧林場於2003年8月16日簽訂的《承包青衫林場林木資產經營合同》;

2、泰寧林場返還世豐木業風險保證金1,000,000元;

3、世豐木業支付尚欠泰寧林場承包費3,834,486.90元及利息394,854.31元(利息截止2018年7月31日,按年利率4.35%計算;尚欠承包費已扣除青衫林場公司應支付世豐木業公司2015 年度幼林管護費及水電費134,280元);

4、泰寧林場應補償世豐木業10,345,564元;

5、以上款項折抵後,泰寧林場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世豐木業7,116,223.70 元;

6、駁回世豐木業的其他訴訟請求;

7、駁回泰寧林場的其他反訴請求。

以上有關本合同糾紛案訴訟背景及相關進展情況具體詳見公司於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11月5日、 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8月4日、2018年8月15日分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重大訴訟相關公告(公告編號:臨2015-074、臨2015-076、臨 2017-003、臨2017-008、臨2017-055、臨2018-046)。

二、本次上訴的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3日,子公司泰寧林場不服泰寧縣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泰寧林場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世豐木業

2、上訴請求

(1)撤銷泰寧縣人民法院(2017)閩0429民初700號民事判決第2、4、5、7項,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駁回世豐木業的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世豐木業承擔。

請求法院改判支持泰寧林場全部訴訟請求,駁回世豐木業的訴訟請求。

三、本次上訴判決結果(終審)

2018年11月6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於2019年4月24日下達《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閩04民終1480號)。法院終審判決泰寧林場勝訴,判決結果如下:

1、維持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2017)閩0429民初700號民事判決第1、3項;

2、撤銷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2017)閩0429民初700號民事判決第2、5、6、7項;

3、變更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2017)閩0429民初700號民事判決第4項為:泰寧林場應補償世豐木業2,005,851元。

本判決確認的應付款項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

4、駁回泰寧林場其他訴訟請求;

5、駁回世豐木業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228元,由泰寧林場負擔46,114元,世豐木業負擔69,114元。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186,800元,由世豐木業負擔173,880元,泰寧林場負擔12,92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70,113元,依法減半收取35,056.50元,由泰寧林場負擔17,952元,世豐木業負擔17,104.50元。鑑定費41,000元,由世豐木業負擔30,000元,泰寧林場負擔11,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本次判決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基於謹慎性原則,曾之前會計年度子公司已對前期敗訴相應計提了預計負債約730萬元,本次判決勝訴並相應帳務處理後,將對公司本期利潤產生積極影響。

五、風險提示及其他

1、案件判決後,將進入執行程序,目前尚無執行結果信息。

2、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防範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閩04民終1480號)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