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32人涉黑團伙主犯獲刑20年 曾行賄尋求非法庇護

今天(4月26日)上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羅志良等32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汙染環境罪、聚眾鬥毆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認定上訴人羅志良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罰金九萬五千元。

據瞭解,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底起,為壟斷在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的地下賭場行業,羅志良招納社會閒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等,不斷擴充勢力,並使用暴力趕走其他從事地下賭場的人員,逐步發展成為層級明確、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紅旗鎮一帶,通過實施開設賭場、打砸或者強行入股其它地下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經濟收益;發放高利貸、聚眾賭博、從非法傾倒垃圾從中謀利;向有關公職人員(均另案處理)行賄以尋求非法庇護和縱容。一審法院根據32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各被告人作出量刑。

一審宣判後,其中26名被告人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在該案的二審審理過程中,7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法院已予准許。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羅志良等15名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陳耀聰組成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上訴人羅志良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他成員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珠海中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維持了除個別上訴人以外的其他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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