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為丁香醫生代擬:一封給權健集團的律師函《覆函》!

雄律師解讀丨為丁香醫生代擬:一封給權健集團的律師函《覆函》!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12月25日,正值西方聖誕節,“丁香醫生”(註冊人為杭州聯科美訊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發佈了一篇刷屏文章《百億保健帝國權健,和它陰影下的中國家庭》,文章對於權健集團介入患者癌症治療、直銷與傳銷之辯、“火療”法律糾紛等事項作了描述,為此,權健集團發表了《嚴正聲明》並委託律師事務所向杭州聯科美訊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發送了《律師函》,要求其進行賠禮道歉,但“丁香醫生”通過微博回覆“不會刪稿,對每一個字負責,歡迎來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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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醫生回覆“歡迎來告”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既然權健集團發佈了聲明,同時也委託了律師事務所向杭州聯科美訊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發送了《律師函》,“丁香醫生”也應以正式回函為好,以便闡述立場,明晰道理,因此給權健集團委託的律師事務所代擬了一封《覆函》。

不過請讀者注意,該《覆函》並未受杭州聯科美訊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委託,僅屬於本人創作進行發表,從未簽字或蓋章後寄送給任何單位或個人,文中所有觀點均是作者本人觀點,與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關,著作權歸屬於作者本人。特此事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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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函》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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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函》第二頁

致:天津君輝律師事務所

關於貴所2018年12月25日發送給杭州聯科美訊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的《律師函》,該公司已經收悉。函件中貴所受權健集團以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束昱輝的委託,就《百億保健帝國權健,和他陰影下的中國家庭》(以下簡稱文章)一文,指責微信公眾號“丁香醫生”著文“惡意散佈不實言論、詆譭委託人名譽”,並“進行嚴正交涉”,本律師雖未受杭州聯科美訊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委託,仍謹覆函如下:

一、關於文章中描述的周洋以及其父親週二力的遭遇,刊登於 2016年07月26日《健康時報》第 24 版“新聞調查”專欄,文章題目為《一起敗訴官司背後的絕症女孩》,作者為該報記者徐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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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時報》

二、關於文章中描述的權健的經銷商展示“骨正基”鞋墊對 O 型腿、睡眠不好、心臟病的奇效,以及採用了負離子磁 CPU 芯片的衛生巾產品能治療前列腺疾病等內容,播出於2014年12月14日央視《新聞直播間》欄目,播出時間下午15:31-15:37分,主播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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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文章中描述的2017年12月,一起權健經銷商案在貴州六盤水的二審結束,三位權健經銷商因傳銷活動罪被判刑。組織者被控發展下線人員 39 人,組成超過 3 個層級的金字塔傳銷,涉案金額 164 萬,該案件一審案號為(2017)黔0201刑初26號,審理法院為六盤水鐘山區人民法院,二審案號為(2017)黔 02 刑終 257 號,審理法院為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時間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閱《羅軼淑、陳虹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二審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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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盤水中院判決書

四、關於文章中描述的40多歲的肖女士在接受火療時,右上肢、胸腹及後背等多處皮膚被燒傷,住了 24 天院,不得不接受整形治療,這起官司打了 2 年,2018 年 5 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權健公司需要和火療館一起負責,共計賠償 27 萬元。該案件一審案號為(2016)粵0307民初14681號,審理法院為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二審案號為(2018)粵 03 民終 3367 號,審理法院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時間為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閱《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肖重妹、張保利、黃雅麗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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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判決書

上述為文章中引用的主要事實和相關描述,其餘內容均同樣有據可查。此外,關於文章中對於貴所委託人權健公司銷售模式屬於傳銷還是直銷之辯,文章並未直接給出結論,請勿慌張,但也請注意,直銷與傳銷的分辨並非單純以是否領有國家頒發的直銷牌照進行判斷,而是必須根據其營銷組織架構、工作運行模式、產品質量屬性、培訓方式內容、售後服務體系等進行綜合判斷,權健公司即使作為“一家為社會作出貢獻”的企業,如果事實上存在“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也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綜上,杭州聯科美訊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斟酌再三,不認可貴所認為文章 “文字邏輯混亂”“內容顯系編造”的觀點,且認為“文字邏輯混亂”不會使貴所委託人的名譽受到侵害,也不會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內容也並不屬於編造,而是“有文有圖有真相”,因此,對於貴所函件的答覆是:“不會刪稿,對每一個字負責,歡迎來告”,並恕不能在貴所函件中要求的3個工作日內與貴所或貴所委託人進行聯繫,貴所律師在即日起即可通過法律途徑行使權利。

特此代為覆函。

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 首席負責人、主任 郭力律師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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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與傳銷之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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