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鬧婚案”經紀人涉嫌職務侵佔罪一審宣判:宋喆獲刑6年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樂職務侵佔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宋喆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修雨樂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宋喆當庭表示,是否上訴將考慮一下再作出決定,修雨樂表示當庭上訴。

王寶強“鬧婚案”經紀人涉嫌職務侵佔罪一審宣判:宋喆獲刑6年

被告人宋喆於2014年至2016年在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任職期間,利用擔任總經理及王寶強經紀人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被告人修雨樂,採用虛報演出、廣告代言費的手段,侵佔王寶強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等業務款共計人民幣232.5萬元。其中,修雨樂參與侵佔167.5萬元。

王寶強“鬧婚案”經紀人涉嫌職務侵佔罪一審宣判:宋喆獲刑6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喆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單位財物;被告人修雨樂在宋喆犯罪過程中與之形成合意,為其提供幫助,構成宋喆的共犯。修雨樂系從犯,且自願退賠全部贓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在案扣押的232.5萬元在判決生效後將依法發還王寶強工作室。

王寶強“鬧婚案”經紀人涉嫌職務侵佔罪一審宣判:宋喆獲刑6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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