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如何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9问!

引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合同解除分为当事人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意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合同或当事人虽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但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各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无需依据当事人合意,在满足法定解除条件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即为发包人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及主要依据,但该条文如何理解与适用,在个案审理中还存在争议与差异。现依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李玉生等人主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对发包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整理如下:

(一)工期延误时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

1、因承包人逾期开工,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有证据证明承包人主观上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故意,发包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承包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开工的,发包人应经催告并给承包人合理的履行时间,只有经催告后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开工的,发包人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工,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根据上述规定,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仍应考虑:1、要判断迟延履行是否是因承包人或主要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即是否存在工期顺延等情形);2、在约定期限内未完工的客观判断依据是施工进度计划;3、应注意审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即如施工进度计划本身不能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时,发包人以严重背离实际施工进度的施工进度计划为依据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4、发包人应履行催告程序。

3、发包人以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承包人能否以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合理提出抗辩?

答:在当事人提出工期合理性抗辩时,应当结合个案情况,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工期及相关行业指导意见进行必要的审查。在确定工期是否合理时,可以参照定额工期,如果约定的工期低于定额工期中的最低工期,除发包人支付赶工措施费的,一般应认定工期约定无效。如经审查,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效,则相应的施工进度计划亦不能参照适用,发包人以此为依据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

1、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拒绝修复质量瑕疵,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该种情形下,发包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应以质量瑕疵的程度是否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判断依据。如拒绝修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大质量问题,可予解除合同;如承包人造成的一般质量瑕疵,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亦可通过另行委托他人整改等方式救济,不构成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发包人不能据此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2、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拒绝修复质量瑕疵,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同上,即如拒绝修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大质量问题,可予解除合同;如承包人造成的一般质量瑕疵,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亦可通过另行委托他人整改等方式救济,不构成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发包人不能据此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承包人拒绝修复时,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通常情况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即质量合格的,因不影响工程的使用和安全,并且承包人拒绝整改时,发包人亦可通过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故发包人一般不能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是因发包人特定的安全生产需求而设定,不进行整改严重影响或无法保证生产安全时,则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发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转包因系将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不仅属于无效行为,而且严重背离了发包人对承包人应以自身技术和力量完成工程的期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法分包时,发包人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应以该违法分包行为是否影响发包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为判断依据。如承包人仅是将少量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人据此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如承包人将主要工作违法分包给他人完成,则应视为发包人合同解除权成就。

(四)承包人违法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果安全事故对合同履行没有实质影响,并且施工方积极实施整改行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降低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宜认定发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施工方被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或通过整改措施仍不能获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发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如承包人多次违规施工且始终怠于整改,并且发包人有证据证明违规施工状态已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可认定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已致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五)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资质等级下降,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承包人等级下降低于工程所需资质,则应认定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发包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如承包人资质等级下降虽未低于工程所需资质等级,但是低于招标时发包人所要求的资质等级,仍应属于合法施工,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如何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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