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权4
这个问答是关于社保费强制性特点的概念!社保费的缴纳,不受职工个人意愿和企业意志左右,为在职职工缴纳社保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一、社保费的特点
1、强制性
公司为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且代扣代缴职工承担部分,是劳动法和社保法强制性的规定,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共济性
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共济原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能力也越强。
3、国家兜底
社保基金不足时,由国家财政负责兜底。
4、公共福利性
国家社保部门是行政职能部门,从事非盈利性的公共业务活动。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是其唯一的目的!
二、职工个人意愿
无论职工对于公司欠缴个人社保费,出于自愿还是被迫,都无法改变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
无论职工对于公司欠缴个人社保费,是暂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意愿,均无法改变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
无论职工对于公司欠缴个人社保费,是真实承诺还是非本人真实承诺,均无法改变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
无论职工对于公司欠缴个人社保费,追究还是不追究,均无法改变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
因此,题中所述“公司欠缴社保,个人不想追责”,社保征收管理部门依然须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要求公司缴纳和补缴公司的社保费!
三、公司意志
社保费的强制性特点,决定了其执行过程中,不会因为公司愿不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意志发生转移和改变。社保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保障相关公司主体必须执行!强制性不容动摇!
四、社保局应不应该解除和公司的社保关系?
社保局是社保费的征管或者管理部门,公司是社保费的缴纳方,这种“征纳”关系是法定的!没有任何手段可以解除这样的关系!
任何经济主体,自成立30天内,须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保事项,是法定义务。这种关系如同,公司与税务机关、公司与工商管理部门一样的属性!
社保局与公司的这种征纳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可能解除!
顺通财税段贤明
刘总您好,公司欠交社保,个人不想追责社保局应不应该解除和公司的社保关系?那么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你跟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并且所在的公司给你在当地的社保局开立了这个社保账户,这种情况下,在没有做减员之前都应该要正常的来参保这个社保的。
因为根据社保局的相关要求,每一个月所在的企业单位都要做一个加员或者减员的工作,那么如果一旦减员的话,就证明这个员工不在和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这样一来所在的工作单位就没有责任和义务来给员工交纳社保了。
当然在减员之前,根据演员的一个时间期限,社保局基本大致可以判定出,所在的工作单位有没有正常的来缴纳这个社保待遇,比如说,你是2019年,4月份要离开工作单位,但是你所在的工作单位从2017年以后就没有开始正常的给你缴纳社保,那么这样一来社保局是可以查询到你个人账户的一个异常的。
所以说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社保局一般会要求所在的工作单位来将欠费的这部分费用补交清楚之后,才能正常的进行社保的转移。如果说欠费的部分没有缴纳清楚,那么一旦做了社保转移之后,对你来说损失的是你本人自己。所以应当要求所有的企业单位,补交完成之后,才能社保进行转移。
懂社保
楼主您好,公司欠交社保,个人不想追责,社保局应不应该解除公司和社保的社保关系呢?那么社保局是不能够主动解除这个公司和员工的一个社保关系的,只能够通过所在的工作单位来申请解除,一般情况下每个月所在的工作单位都要做一个员工的增加检工作,那么只要出现了员工的增加减,比如说这名员工的花名册从这个公司当中划去,那么就要做一个减员工作,这样一来的话作为社保局来说,你就不属于这个工作单位的员工了。
当然依法承担员工的社保待遇是企业单位应尽的责任,所以说,如果出现社保欠交的一个情况,那么是不能够直接减员的,所以说必须要补交完成这部分社保欠交的一个费用才能够进行检验,这样的话,你才能够进行社保的正常转移,一般都是应该这样的一个流程。
所以说对于企业单位来说,必须要给你补交这部分的社保费用,如果不给你补交这部分的社保费用的话,那么你的这个社保关系是不能够正常的转移出去的,当然你自己来承担这个社保费用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这样一来的话对你来说就是不公平的了,所以说尽量还是由企业单位来承担这个社保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