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大姚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近日,由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王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大姚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实施以来,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楚雄州大姚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经庭审查明,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雇请他人在大姚县国有林场三岔河分场管护的施吾拉头上国有林片区盗伐林木四次,共盗伐云南松27株,立木材积30.116立方米。经鉴定,王某所盗伐林木价值19877元,林木植被恢复费用621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赔偿国家林木损失费19877元和生态植被恢复费用6210元。

被告人王某对其盗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和赔偿国家林木损失、植被恢复费用。法庭将择期宣判,等待王某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和高额的经济赔偿。

法官提醒:“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拥有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是每个人的梦想。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一旦涉嫌犯罪,就会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不要因为一己私利破坏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赵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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