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江大橋“12·30”交通肇事案開庭 曾致3人死亡

廣西柳江大橋“12·30”交通肇事案開庭 曾致3人死亡

據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29日上午,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2018年12月30日發生在柳州市柳江大橋的一起交通肇事案。此前,被告人劉某駕駛一輛現代牌小轎車在柳江大橋橋面與3人發生碰撞,隨後駕車逃離現場。事故造成3人死亡。

廣西柳江大橋“12·30”交通肇事案開庭 曾致3人死亡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2月30日5時許,譚某鳳駕駛車牌號為桂BA10XX號的格鈴牌兩輪電動車在柳州市城中區柳江大橋橋面由北往南行駛時,適遇沈某勳推行無號牌自行車在前方行走,電動車與自行車相碰,造成沈某勳和譚某鳳不同程度受傷,兩車翻倒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害人韋某明、盧某華路經事故路段,兩人在事故現場停留。6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車牌號為桂BYV3XX號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由北往南行駛至此,小轎車前中部、前右部與韋某明、沈某勳、盧某華髮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沈某勳當場死亡,韋某明、盧某華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劉某駕車逃離現場。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劉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超速行駛,且發生事故後駕車逃離現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韋某明、沈某勳、盧某華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同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劉某友賠償被害人韋某明家屬人民幣3.3萬元,支付被害人盧某華醫療費人民幣1.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量刑方面,鑑於被告人劉某具有自首和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判處5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劉某沒有異議,並表示願意認罪。庭審最後,被告人劉某說,他的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了很大傷害,感到非常後悔,家人也在想辦法積極進行賠償。他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

休庭後,本案將擇期宣判。

(北青報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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