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決已明確小區車位歸業主所有。你怎麼看?

桂林之南

看到這個真的是滿臉的無奈呀!我自己在小區購買的車位,產權早已明晰了,還需要再判決一次嗎?

問題是,我買的車位,進入也不自由呀!

物業說,要辦理門禁卡,沒有門禁卡不能進入,問辦一個門禁卡需要多錢,物業說,門禁卡成本費200元,車位管理費750元/年,初次辦理公交款950元,不交車位管理費,門禁卡不能辦!沒辦法,誰要咱有車呢?快到第二年了,物業說,門禁卡要升級,不升級不能用!升級100元,車位管理費750元。交不交呢?

交了車位管理費,車位被別人佔了,物業說,車太多了,沒法查!車停車位被刮擦了,問物業怎麼辦?物業說沒有監控,沒辦法查!這些有關車位的事,找誰說呢?真是看著物業,一點辦法也沒有!

如今麼總想通過法律來解決,可卻來了個小區車位歸業主所有的判決。真是看後滿臉的無奈呀!

網友們,你還有何苦惱呀!

我是凡塵觀生活!謝謝!再見!


凡塵觀生活

最高院判決已明確小區車位歸業主所有。你怎麼看?

從法律上講,小區很多地方都是歸業主所有的。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還有,關於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的選聘與解聘,也是屬於業主的權利。可是現實中包括以上共有的場所、設施,究竟又怎麼樣呢?

我們看到,小區內公共場所發佈的廣告收入,不知道哪裡去了?小區業主車輛的出入,也受到諸多限制。小區內有的車位只准買不準租,即使能夠租的,費用也是非常之高。

這世上有些事情就是比較荒唐,明明是我的東西,也是我的權利,明明我是主人,卻要受到管家大爺的束縛,弄得我這個主人沒有半點主張的權利。這或許就是當今物業最大的一個問題。

顯然,管好一個小區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畢竟有那麼多的業主,權利主張、利益訴求各不一樣,想要平衡好這些關係,需要費點周張。

然而就現有的小區管理來說,還得從規範物業管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關係開始,真正理順好物業與業主之間的關係,既要保證好物業的權益,也要保證好業主的權益,否則就可能陷入惡性循環的糾紛之中。

就拿小區車位來說,即使是開發商建設的地下車位,原則上也只能採取租賃的方式,不能實行買賣。物業公司如果提供了服務,可以從中收取一定的服務費。與此同時,需要小區在規劃時,必須考慮留足車位,起碼要做到一戶有一個車位。而通過佔用公共道路或公共場所的車位,顯然就是業主共有的了。


碧翰烽

看到這個標題更多是無奈,其實作為業主都很清楚,法律規定 車位和公攤面積都是屬於我們自己的。但是作為小區物業,他們好像根本不放在眼裡呢!他們像是業主花錢請來的大爺,別說對業主的服務態度了。 除了個別的很高端的小區,我想大部分小區都是面臨同樣的問題吧。你能奈之如何?

現在看看法律規定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立論。其中,第七十三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明確得不能再明確了,綠地、公共設施和停車位等都屬於業主。但是我們業主能夠得到什麼呢?

就拿我自身小區來說吧。1.、停車位收費 每年3200,故名為停車管理費,這費用沒得講價,真是拿著我們的東西,找我們要錢。如果真的管理服務都很棒,心裡也能夠接受一些。2、由於自己小區地面停車位置不足,開發商建了立體停車場,硬生生的讓物業給停了,不能使用。說安全不過關,物業不能接手。如此一來,小區一些業主就沒停車位了。最終物業也沒解決。反到成為他們逼業主交物業管費的利器,不叫物業管理費,你就沒車位了,真是混蛋至極了。業主從最開始的憤怒,到現在已經習慣。也就如此了。

另一事例,離我小區不遠的一個小區。由於物業實在是太差。所以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更換物業。結果是搞得一地雞毛。活生生的小區管理癱瘓,一直持續了將近3年。因為原來物業怎麼都不辦理交接,死拖著業主。其實也算是兩敗俱傷。

終究其原因我想最核心的問題,這幫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甚至他們也知道違法,但他們非常知道即使違法,他們付出的代價微不足道,因此導致他們敢於頂風作案。現實也確實如此,雖然 “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但追求法律正義的代價,究竟幾何?是不是值得去必究呢? 我想說 只有讓違法的行為付出足夠多的代價,才能最終激發人們去追求正義。

真心希望這一天早些到來!



莽哥說事

任何小區樓內地下車位費用賣房時都平攤在買房者身上,物業賣車位是二次收費,建築商把樓內地下建築留下來應該是留給業主的,物業只有管理權,但長期形成不成文的規定,把物業的權利加大,就出現當前的這個狀況。不管小區地下還是地上公共使用面積都歸宿小區業主,物業只有管理權,業主可以維權。


木易7855

小區的車位到底歸誰所有?這個問題這是本來一點都不復雜,現在卻被一點點複雜化,現在弄的是物業也不知道該怎沒辦了,業主也不知道怎麼玩了,現在業主也要權利,物業管理越來越費勁,真可謂是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說白了,就是吃飽了撐的,沒事找事。

1、我們要想了解小區車位問題,首先要明確車位的性質,這個問題解決了,小區車位問題就解決了,小區車位問題,實際上主要是兩個性質,第一個是開發商所屬的,以規劃登記為標誌,第二個是小區公共區間內的,除去規劃登記的,基本都屬於這部分。

我們實際探討的問題是小區公共空間的車位問題。

2、所謂開發商所屬的,是指“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且依法權屬登記後,能夠成為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屬於開發商所有。明確了開發商所屬,我們就明白了,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這部分主要是指,地下車位,地上車庫,以及地上規劃的車位等,因為是規劃的,所以這部分歸開發商,這部分是歸開發商所有,出售或者出租,與全體業主無關,誰買或者誰租就是誰的。

3、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裡面的關鍵詞是,公共道路,或其他場地,這部分區域實際是屬於公攤區域的,如果這部分區域沒有登記規劃,那麼就屬於小區所有業主所有,這個也是明確的比如有案例,小區物業毀了綠地建設車位收費,那麼這個車位因為是公共綠地,所以小區業主有權禁止,且車位收費也歸業主所有。

我們再判斷這個問題,是歸業主還是開發商(物業管理)主要就看規劃登記,如果有規劃登記的,那麼歸開發商,如果沒有,歸業主,這是簡單理解。其實這個問題不單單這兩種,還有防空設施等問題,那就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韓東言

首先有個前提,最高院判決的小區非產權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產權是如何確定的

在業主建設用地使用權之上的停車位,若開發商不能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就歸業主共同所有,而證明所有權的關鍵,在於能否取得不動產登記所有權。

小區車位又分為哪些

該小區的規劃設計方案地面停車位393個,地下243個,共計636個。

歸還的車位是哪些

地上停車位393個權屬,不含地下。

為何地面停車位屬於業主所有

地面停車位屬於開發商行政規劃的物業附屬設施,而非建築物,本質上是土地使用權,開發商將商品房出售個業主之後,地面建設範圍的附屬設施歸全體業主。

地面停車位作為附屬設置和其他公共附屬設施,性質上是一樣的。

地面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範疇,所以權益歸全體業主。

依據是法律哪個條款

依據是《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地下停車位是否有影響

對具有獨立產權證書的地上停車位、停車場、地下車庫等一般不會產生糾紛,而對於無法辦理產權證書的地上停車位、地下車庫等,需分情況對待:

1)防工程的地下車位:《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2)計入公攤面積的但無產權證書的車位,業主支付價款取得專有權的同時已取得了共有部分的共有權,應屬業主共有。未計入公攤面積且無產權證書的車位,開發商作為開發建設單位,並不因尚未進行登記就喪失車位的專有權,此種情況下開發商有權處分。

3)對於部分省市不辦理地上車位產權登記造成的建築規劃內但無法取得獨立產權證書的地上車位,如屬於佔用公共綠地或公共場所建設的,則其歸全體業務共有。不能證明是佔用公共綠地或公共場所建設的,則需依據規劃、合同等綜合認定。


強叔說房

這個判決結果和我的常識認知基本無差異,小區內的地面附屬設施佔有的土地面積實際的歸屬權應該是全體業主,除非開發商在建設初期沒有出讓這部分土地權益,否則就應該是小區整體規劃設計中的附屬設施,這個問題搞清楚之後停車位(庫)的權屬就很容易分辨清楚了;過去廣大業主不注重自己在小區內的附屬設施權益的保護和認知,早成了開發商想盡一切辦法來鑽空子打擦邊球佔盡業主的合法權益,隨著信息的交流速度加快和覆蓋的擴大這樣的情況還將繼續保持高發狀態,廣大業主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權益,應該積極的參與並保護,家裡沒有車並不代表這事與自己無關,帳算清楚了小區內的停車費、廣告費、攤位進場費等等都是可以得到具體的收益;比如讓那家寬帶運營商進入小區就可以談判更低的資費和更優質的網絡環境,希望廣大業主積極的參與自己生活的小區事物,積極奉獻業委會,讓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沒有縫隙可鑽


TonyRon

我們小區物業就把物業費和車位綁在一起 你不交物業那你就不能停車 小區衛生差 晚上黑乎乎 路燈不開 沒有攝像頭 安全隱患太多 最近這倆年 物業可能知道他們的壽命要結束 開始惦記業主的大修基金 每天挨家挨戶讓大家簽字 連騙帶嚇唬的 說是給小區換電子門 刷牆 他們平時的作為很差 現在突然這麼好心 黃鼠狼給雞拜年 沒安好心 他們就想佔有大修基金 我們小區前一陣說要選業主委員會 可是後來聽說物業給按住了沒讓選 沒有業主委員會 小區業主就是一盤散沙 沒有主心骨 想去找有關部門反應 但大家不知道哪裡能管物業 誰有高招請指點。


姐就是範85103321

我來說說車位如何管理的問題:地上歸業主擁有沒錯!鐵定的事實己經落錘,業主歡聲雀躍,高興的同時,想想如何共享:共享部位有多大?車輛有多少?人員素質有何不同?所產生的問題多多,搶車位,佔為己有立鐵鎖,有可能不公要打架,打的個頭破血流,互鬥辦法多多,不是都有死人的了嗎,一切的一切需要法制法規來規範,共享不是免費享受,那樣也行不通,商品經濟沒有免費的晚餐,這就需要管理,物業是管理機構無疑,但車位費絕對不歸物業所有,賬目公開,業主監督,這是法律己經確定了的事,總的說,商品經濟不花錢想使用的東西不會有,打破天要死要話底氣不會足,再有在小區內立車位鎖的必須打擊剷除,不然這麼敏感的事情你想不花錢長期佔有,你想想後果!!!


手機用戶1331517h

該車位為何歸業主所有?

對於最高院於2017年8月24日所作的這份民事裁定書(【2017】最高法民申2817號),不能一概而論地據此認定小區的車位全部歸業主所有。仔細閱讀該文書,會發現該案中的車位佔用了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場地且該車位無法取得產權證,因此不能成為專有權的專有部分。

根據《物權法》第70條及第74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案例中的車位因為佔用了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場地而不屬於專有權的專有部分,因此這些車位就隨著小區內房屋的出售成為了所有業主的共有部分,開發商無權再出售、出租該車位。

還有哪些車位應當歸業主所有?

除了該案例中的情況之外,對於已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開發商也不能買賣、出租,業主使用時只需交管理費。但是現實的情況是,有的開發商在賣房的時候將車位計入公攤面積,業主已為車位花錢買單,之後開發商再次買賣或出租車位,這實際上是在因同一個車位向業主重複收錢。

另外,對於屬於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國家也是禁止開發商銷售的,這部分車位由全體業主進行使用和管理。

開發商有權買賣、出租的車位

除了上述開發商不能買賣車位的情況之外,必須注意的是,對於未計入公攤面積且已取得產權證的車位,開發商還是有權買賣,出租的(出租的話不能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約定無效)。但是開發商必須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說明這一點。

綜上,建議各位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必須看清楚有無關於車位的約定,車位是否有計入公攤面積,以防止後期出現維權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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