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雨湖、嶽塘法院為湘潭市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地

行政案件集中管轄 破解“民告官”困局

5月1日起,雨湖、嶽塘法院為湘潭市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地

湘潭在線4月30日訊(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劉建強)今年是我國行政訴訟法頒佈實施30週年。行政訴訟在化解行政爭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監督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日益顯現。

從今年5月1日開始,我省法院將全面實施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湘潭市確定了雨湖、嶽塘兩家基層法院對全市一審行政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市人大代表、湘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歐愛民教授認為,這一改革舉措直擊過去“民告官”案件中“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等問題,並以制度保障嚴格落實過問案件登記制度,領導幹部不當干預案件將被追責,真正牽住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這三大難題的“牛鼻子”。

改革措施助推依法行政

“行政案件又被俗稱為‘民告官’案件,行政訴訟的功能異化,它本來是保護公民合法權利,限制公權力的制度,但一些地方用打招呼等方式干預,本位主義、保護主義現象比較嚴重,從而使得‘民告官’舉步維艱。”湘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歐愛民教授認為,行政訴訟總體的形勢並不令人樂觀。和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相比,“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更容易受到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導致行政訴訟出現“主客場”現象,形成了行政訴訟的“三難”。

歐愛民分析,通過實行立案登記制,“立案難”的問題得到了很大緩解,但是審理難的問題依然較為突出。為什麼審理難?一是行政機關還不適應當被告,有一種本能的拒絕心態和理念,總認為作被告是沒面子不光彩的事情;二是行政訴訟確實一定程度上將行政機關少數工作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與做法予以展示,但他們並不希望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消除負面形象;三是中國的國情是行政權力較大,行政機關擁有相關資源,可能通過一些方式去幹預行政案件的審理。

如何將“民告官”案件屏蔽在這些“不當保護”之外?歐愛民認為,加快推進法院行政審判體制機制改革,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是“牽住牛鼻子”。行政訴訟集中管轄、跨地域管轄,切斷了地方政府幹預的管道,破除了依賴,將倒逼政府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推進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

兩家法院集中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省從今年5月1日開始開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

今年4月1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開展全市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要求,從2019年5月1日起,實施湘潭市轄區範圍內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

結合地理環境、辦案條件、審判力量等因素,湘潭市確定了雨湖區人民法院、嶽塘區人民法院為湘潭市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法院。雨湖區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為:湘潭縣、韶山市、嶽塘區;嶽塘區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為:湘鄉市、雨湖區。

為了保證改革措施順利實施,兩家集中管轄法院都成立了由院長任組長的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工作細則,並充實了行政審判庭力量。

《方案》要求,從5月1日起,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一審行政案件。此前尚未處理完畢的一審行政案件,由各基層人民法院繼續處理完畢。“目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基本就緒,可以說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劉宏說。

落實便民措施

“我們要求兩家集中管轄法院積極搞好便民服務,落實便民措施。”劉宏介紹,考慮到跨區劃集中管轄後群眾訴訟交通不便等問題,為減輕當事人訴累,一是允許當事人在兩個集中管轄法院中選擇管轄,並提供跨區域立案訴訟服務,當事人可以在屬地法院遞交訴狀,屬地法院應當接收訴狀,並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集中管轄法院立案受理。二是集中管轄法院在立案大廳設立了專門的行政訴訟立案窗口,並將開通網上立案。

按照《方案》的要求,集中管轄法院受理案件後,應及時排期開庭。為方便當事人訴訟,集中管轄法院可以委託證據材料所在地法院進行調查取證,開庭審理可以在集中管轄地法院進行,也可以巡迴審理、遠程視頻開庭等方式進行。對審結的案件,可由集中管轄法院按照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原則,決定在本院或屬地法院宣判。判決的執行,由集中管轄法院負責,執行標的所在地法院協助。

管轄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進一步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有利於更好地化解行政爭議、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全力保障這一改革措施落實到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返回湘潭在線首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