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無期徒刑!原最高法兩個副院長黃鬆有、奚曉明都犯的什麼事兒......


被判處無期徒刑!原最高法兩個副院長黃松有、奚曉明都犯的什麼事兒......


原最高法副院長黃松有被判無期徒刑

黃松有1957年生於廣東汕頭澄海縣。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畢業後分配到廣東省高院,歷任經濟庭副庭長、刑事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1997年3月調任湛江市中級法院院長。1999年6月調入最高法院,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庭庭長。2002年12月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2010年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牽涉“廣東楊賢才案”

據悉,黃松有被查重要起因是牽涉“廣東楊賢才案”。黃松有在廣東高院任職期間曾與廣東高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共事,兩人關係密切。2008年6月楊賢才“落馬”,原因是涉及“中國最大爛尾樓”廣州中誠廣場執行案。2008年10月15日,黃松有被中紀委調查。當年10月,黃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據悉,楊賢才從中誠廣場執行案中收取了鉅額賄賂,而楊在拍賣案期間收到了黃松有的指示。

案發後追繳贓款57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390萬餘元。此外,黃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個人分得120萬元。案發後,已追繳贓款人民幣578萬元。

法院說知法犯法應嚴懲

對於辯護人和黃松有家屬認為量刑過重的質疑,負責該案的審判人員解釋說:“雖然黃松有在被調查後有主動交代犯罪問題、積極退贓等法定從輕情節,但因他是國家二級大法官,屬知法犯法,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黃松有為何未被判死刑?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教授莫開勤19日表示,依據《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黃松有受賄390萬元,貪汙120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莫教授認為,根據《刑法》,涉案510萬元,無論是判處無期還是死刑都在情理之中,因為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多方面的因素來考慮,不單單是數額的問題和影響惡劣程度的問題。比黃松有貪得更多的人,也有沒被執行死刑的,如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受賄近2億元,判了死緩。

黃松有簡介

黃松有,男,1957年12月生,漢族,廣東汕頭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法學博士。

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畢業後在廣東省高院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經濟庭副庭長、刑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97年3月起任廣東省湛江市中院院長、黨組書記、市政法委副書記。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庭庭長。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兼任全國青聯常委、民事訴訟法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清華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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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由原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案看腐敗的隱蔽性


大家都知道,搞腐敗的人往往有很強的隱蔽性”。這種隱蔽性的表現至少有四種類型:

“模糊地帶行走”型。有些腐敗官員們實際上已經能夠“嫻熟地尋找到法律規定的模糊地帶。上個世紀80年代,腐敗的主因是價格雙軌制,“官倒”主要是通過“走後門”“批條子”,利用價格差行賄受賄、投機詐騙、倒買倒賣。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起,官員腐敗則更主要地表現為大規模的農村圈地運動、國企改制、房地產開發中上下其手。而現在,在傳統的手法之外,貪腐官員們更傾向於打一些“擦邊球”。比如在股市中,利用自己的職權獲取乾股是比較通行的做法之一。

“圈子腐敗榮辱”型。在一些領導幹部腐敗案件的背後,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有的“拔出蘿蔔帶出泥”地牽出秘書不少骯髒的活動。受訪的多位專家認為,秘書利用領導幹部“身邊人”的身份進行腐敗,已逐步成為一種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的腐敗新形態。秘書腐敗與領導幹部的腐敗一脈相承,正視和解決秘書腐敗問題,也是我國全面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的一個重要環節。秦裕,曾被上海一些幹部群眾稱為“上海第一秘”。經法院審理認定:1998年4月至2006年6月,秦裕在擔任上海市委辦公廳秘書,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索取、收受賄賂款物摺合人民幣682萬餘元。另外,在秘書腐敗案中,影響較大的還有“河北第一秘”李真收受賄賂、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等共計人民幣1051萬多元,被判處死刑;北京市委原書記陳希同的秘書陳健受賄人民幣40.9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北京市原副市長黃超的秘書何世平受賄人民幣24.3萬元,被處有期徒刑1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炬的秘書蔡建輝受賄港幣109萬元、人民幣5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鄭筱萸的兩任秘書郝和平、曹文莊也因鉅額受賄分別被判刑5年和“死緩”。

“酒場賓館耍潑”型。為官者為了掩蓋自己的違法違紀行為,其權力交易的活動場所往往是經過精心挑選的,而酒桌便是其被挑選的對象之一。近些年來,隨著中央反腐倡廉步伐的加快,從一些已經被揭露出來的高級領導幹部腐敗案件中,人們知道,高檔酒店、賓館等娛樂場所常常是藏汙納垢之處。原某省副省長在酒店對漂亮服務員動手動腳甚至直接把他看中的女服務員一把按在酒桌上;又如原江西副省長鬍長清更是長期吃在賓館住在賓館,並且也“幫扶”過好幾位漂亮的女服務員。

“帶薪服刑獲利”型。安徽潛山縣綜合經濟開發區原副主任曹曉明,獲刑入獄後,每月仍能如數領到工資。有關部門證實為誤發。貪官服刑工資仍然照發,其原單位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身為原副主任的曹曉明,在其被判刑入獄後,其公職就不復存在了。財會人員若仍做他的工資表,單位領導在審批時就應該予以糾正,不使錯誤延續下去。再說,單位副職出了問題,單位領導應主動向財會人員打招呼,停發其工資,怎能在財會人員擅作主張時,仍然還發現不了問題?貪官曹曉明“帶薪服刑”,是官場隱性腐敗催生的結果,這種腐敗具有隱蔽性,社會不容易發現,因同病相憐現象的存在,也容易受到同僚的同情或諒解,因此其腐蝕性和危害性也就更大,因此也就要更加引起社會高度重視和認真對待。

被判處無期徒刑!原最高法兩個副院長黃松有、奚曉明都犯的什麼事兒......


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被判無期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後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於親屬接受行賄人請託,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後知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立案偵查當天被“雙開” 洩露審判工作秘密

2015年9月29日,最高檢官網發佈消息稱,依法對奚曉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就在同日,中紀委官網也發佈了奚曉明嚴重違紀被“雙開”的消息。通報中稱,奚曉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違背依法治國決策部署;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公款接待;違反保密紀律,洩露審判工作秘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奚曉明洩露審判工作秘密,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還被作為典型案例被中紀委通報。

奚曉明曾經的導師魏振瀛在其落馬兩天後接受了媒體採訪,他表示“奚曉明一直都很優秀,是學界公認的學者型法官。如今他出了事,我很驚訝,很惋惜,但他必須為自己的腐敗問題買單。腐敗是很可怕的,奚曉明的例子就可以告訴我們,假如司法腐敗,一個本不應該發生腐敗的人也會發生腐敗”。

勾結司法掮客被稱“司法界之恥”

奚曉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張新明與呂中樓的礦山股權糾紛案——張新明的代理律師李飛是奚曉明大學同學,但李飛堅決否認涉案。民法學界稱,張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決”。作為“學者型法官”,奚曉明將此案編入了最高法院指導審判的書中。

該案的緣由是:山西省金業集團董事長張新明購買金海煤礦時遇到資金短缺,以股權轉讓等方式向呂中樓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最後將股權悉數轉給沁和。沁和最終共支付4.23億元(張新明所承認的數額),獲得在該煤礦佔股62%。

不久,該煤礦市價飆升至百億元,張新明想要回股權遭拒,於是以轉讓價格過低為由發起訴訟,要求廢止當年的轉讓合同。山西省高級法院院一審支持了張新明的訴求。

此案上訴至最高法後,於2012年9月作出判決:判令沁和歸還張新明46%的股權。案號為“(2011)民二終字第76號”。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稱“這樣高級別的、如此糊塗的判決,如果再不出來說句話,實在是對不起法律的良心了。”

奚曉明簡歷

奚曉明,男,漢族,1954年6月生,江蘇常州人,1972年1月參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二級大法官。

1972.01-1978.03 瀋陽市和平區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 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生,獲法學學士

1982.01-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書記員

1985.06-199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判員(正處級)(其間: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中級法院鍛鍊;1989.09-1993.01北京大學民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09-1992.09在英國倫敦大學學習)

1993.07-2000.08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

2000.08-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其間:1998.09-2002.07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8-2004.06掛職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5.07 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被判處無期徒刑!原最高法兩個副院長黃松有、奚曉明都犯的什麼事兒......



談談落馬最高法副院長,他的下屬和律師兒子


奚曉明被判刑,與奚曉明案相關聯的另兩人也浮出水面,一位是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庭長,另一位是奚曉明的兒子奚眾,其身份是深圳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奚曉明在最高法主管經濟和民商案件審判,被稱是民商法領域權威,常常涉及上十億元的經濟利益糾紛。據說奚曉明的落馬,與前山西首富張新明與另一山西煤商呂中樓的一起百億礦山爭奪案有關。這起上訴案中,在呂中樓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奚曉明卻判張新明勝訴。有業界人士指出,奚曉明諳熟民商法,會通過技術手段把案件轉變方向,幫助別人不當獲利。如果說最高法院是中國司法正義的最後一道閘門,奚曉明就是最高法經濟和民商案件審判最後這道閘門的守望者,某種意義而言,這道閘門失守,意味著中國相關法律成為一張廢紙。

受奚曉明案牽連的某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庭長,作為奚的直接下級,負責民事案件的審判庭庭長,其審理、合議、判決均在奚曉明的直接授意下進行,對於那份誰也看不懂的判決出臺負有直接責任。此外,該庭長還涉嫌替奚曉明收受賄賂以後的其他案件具體實施枉法判決實務。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的人事任免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坐在最高法民事審判庭庭長的位置,無論是職務還是法律權威都不容質疑,可自己主審的案件居然都做不了主,合議庭成了擺設花瓶。從中不難看出,法院審判管理存在多種定案機制,這些程序制度的設計,表面上是對法官獨立審判的不信任,其實質卻是法院未能擺脫行政化管理的具體表現。法官獨立是司法的內在本質,法官沒有獨立的審判權,所謂的司法專業化和職業化,無異於紙上談兵。

在收捕奚曉明的當天對奚曉明兒子奚眾的家中搜查過程中,發現不能說明來源的鉅額人民幣的現金,結果讓辦案組成員瞠目結舌。消息人士指,奚曉明的兒子奚眾利用奚曉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影響,在中國的深圳開辦律師事務所,大量接手特大經濟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以協議收費的方式收取鉅額代理費用,然後通過奚曉明直接或者間接的打招呼、暗示或影響,干預省、地、市三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使得本不可能夠勝訴的案件如願判決;除此之外,還代奚曉明收受其他賄賂,成為奚曉明貪腐的白手套。老子英雄兒好漢。有最高法副院長的父親做靠山,當律師的兒子想不發財都難。

可如果只是說,最高法的二級大法官想讓當律師的兒子發財容易,那就錯了,只要律師能攀上法官親屬,相信都會發財。律師若在政界有親屬,同樣也能發大財。

司法改革的最終目的是維持公平公正。奚曉明這個案子信息量很大,和他的下屬以及當律師的兒子三位一體,如果深度剖析,不難看出,如果沒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監督,以及獨立的新聞監督,所謂的司法改革,只是緣木求魚。當然,一蹴即至需要高層共識及壯士斷腕的勇氣,所以,很多事情只能慢慢地來,司法界反腐才不失為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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