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的祕密就在於沒有祕密

科創板在受理即披露的階段,就在文件格式及完備性方面發現了三大問題,招股說明書飛問題更是多達十項。總體上,大多屬於粗製濫造。這跟保薦機構為了搶時間而忽視了申報材料的質量應該是分不開的。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在問詢階段目前情況下還不能不問,以及發審過會時也不可能一點也不審之外,如何壓實保薦機構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和合規性的責任就顯得格外的重要。科創板為此而推出的保薦機構跟投制度,不僅將有利於從源頭上嚴把上市公司質量關,有效地改變某些保薦機構“只薦不保”或“一薦了之”的傾向,如果還有敢於鋌而走險助紂為孽造假者,也必將受到更為嚴厲的處罰。不過,在筆者看來,單單這一點也許還未必能夠靠得住。對勤勉盡責的保薦機構,如果沒有適當的鼓勵,豈不也有點說不過去?如果他們所保薦的對象不僅每一家的信息披露基本上都真實合規,而且過會也總是有可能特別順利,那麼是不是也可以考慮在其達到一定指標之後得以享受某種相當於“免檢產品”的待遇呢?這不僅較好地體現了“獎優罰劣”的原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減輕發審委的審核壓力。如果像這樣可以享受免檢待遇的保薦機構一天天地多了起來,那麼,發審委的“不是不審”豈不也將有可能一天天地向可以適當不審或審得越來越少一些靠得更近一點了嗎?

註冊制雖然不等於不審,但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合規性歸根結底並不是審出來的。在註冊制條件下,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及時性和透明性被實事求是地還原為發行人對市場對投資者應盡的義務和責任。而發行人能不能盡職盡責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如果將希望完全將寄託於他們的主觀積極性上面,顯然也未必是現實的。試看在行政審核制條件下發審委對IPO審得那麼嚴,不是照樣難免還會有弄虛作假的漏網之魚得以矇混過關嗎?註冊制則不一樣了。目前上交所根據科創板上市條件公佈了五個維度的推薦指引,大部分只有市值分檔而沒有具體的盈利指標,也沒有淨資產方面的要求。這意味著在註冊制條件下。申報企業只要如實反映企業的產品定位、商業模式、現金流以及研發投入成本等相關數據,為估值和成長性評介提供可資對號入座的可靠依據,大可不必為粉飾業績畫蛇添足。如果企業不識時務,非要冒天下之大不韙進行弄虛作假,勢必將自食其果。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的同時,《證券法》修改也進入了三審。這意味著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任何膽大妄為敢於以身試法者的,非但不可能還會是此前那樣60萬元就算頂格了的不痛不癢的行政處罰,欺詐發行不僅將被強制退市,而且,欺詐發行所得也應當加倍賠償給投資者。就此而言,註冊制的秘密,也就在於一方面將信息披露的主動權基本上完全交給發行人的同時,另一方面對蓄意弄虛作假的發行人和助紂為虐的中介機構施之以嚴刑峻法。讓法律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及時性和透明性保駕護航,註冊制的這個秘密,說穿了不過也就是一種公開的秘密,在某種意義上甚至不妨也可以說等於沒有秘密。不過,歐美等成熟資本市場的註冊制實踐告訴我們,這種沒有秘密的秘密,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也畢竟比秘密太多的行政審核制要好,並且好得多。沒有秘密的註冊制,好就好在透明,好在好在因透明而公正,好就好在公正和透明讓任何貓膩都無所藏身,更無可逃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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