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画纪】扶贫资金不是“唐僧肉” 伸手必被捉

【以案画纪】扶贫资金不是“唐僧肉” 伸手必被捉


【典型案例】

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张陆沟村党支部书记杨领群,于2013年、2015年、2016年先后三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骗取、占有危房改造资金,共计10700元。鹤山区纪委监委于2018年3月对杨领群立案审查,同年10月给予杨领群党内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4月鹤山人民法院判决杨领群犯贪污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所得赃款部分上缴国库,部分返还符合条件的村民。

【案例剖析】

这是一起农村党员干部向扶贫领域资金伸手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杨领群作为一名有着37年党龄的村党支部书记,本应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却在亲情的绑架、利益的诱惑之下,逾越亲情往来的界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使国家救济补助资金受到了损失,在村民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理应受到严肃处理和法律的惩罚。

【案例警示】

扶贫资金不是“唐僧肉”!伸手必被捉!杨领群非法骗取、占有危房改造资金的问题,再次警示广大基层干部,打扶贫款物的主意要不得,敢向扶贫项目伸手者必然受到严肃查处。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大“阳光三务”清单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力度,规范辖区村级政务、村务、财务制度,严把审批关,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扶贫攻坚到哪里,扶贫资金流到哪里,监督执纪问责就跟进到哪里,扶贫资金在严格的监督下运行,以铁的纪律打上监管盲区“补丁”。

【法条链接】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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