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釋義

本條是對宗教事務行政管理體制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等的原則規定。

黨委和政府的重視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對待宗教問題,進一步提高對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宗教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統籌安排,科學規劃,紮實推動。加大對宗教工作支持力度,要將宗教事務管理所需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關心宗教工作幹部隊伍建設,配好力量,優化結構,加強交流。要保證基層宗教工作機構執法主體資格和基本人員編制,使基層宗教工作部門能夠真正承擔起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重要職責。要加強對黨關於宗教問題的理論和方針政策的學習,加強對宗教基本知識的學習,把黨關於宗教問題的理論和方針政策納入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使各級幹部儘可能多地掌握。

本條明確了管理宗教事務的行政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目前,我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設置情況是: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即國家宗教事務局,主管全國的宗教事務工作;省、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以上設置的宗教事務部門,都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宗教事務部門“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監督管理”。這種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既包括宗教與社會其他方面發生的各種關係、行為或者活動,也包括社會其他方面涉及宗教的各種關係、行為或者活動。這樣規定,明確了行政管理的“宗教事務”的本質特徵。簡而言之,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務是看它是否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要越大。

本條第二款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宗教事務管理不僅僅是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職責,也涉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如民政、土地、建設、文物、公安、財稅、新聞出版廣電等的職責,這些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是行政機關中最基層的一級政府,屬行政機關性質。根據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宗教事務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之一,因此鄉級人民政府有責任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我國的信教群眾絕大部分在基層,宗教領域的問題大多表現在基層,大部分宗教事務產生在基層,但目前基層宗教工作又最為薄弱,為此,條例在本條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職責予以明確,以切實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力量。

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廣大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享有民主監督權。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對人民負責,為人民謀利益,接受人民監督。只有人民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會懈怠。要調動全社會的力量,監督執法,保證法律得以正確地施行。正是基於這些考慮,本條第四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宗教工作的本質是群眾工作,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都是黨執政的重要基礎,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群眾路線,堅持正確的工作方法,密切聯繫群眾,接受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的監督,傾聽他們的批評和意見,改進管理工作,做好服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第六十一章“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指出,要“堅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續方向,從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增強政府職責,提高公共服務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提供公共服務是政府的職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作為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應享受同其他社會組織同等的公共服務。政府應當幫助宗教界解決實際困難,加大社會基礎設施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覆蓋,在水、電、氣、交通與通訊基礎設施、郵電與氣象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提高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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