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土地徵收和建設用地供應——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不得“毛地”出讓。擬出讓地塊要依法進行土地調查和確權登記,確保地類清楚、面積準確、權屬合法,沒有糾紛。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物權法》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招標出讓: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人)發佈招標公告,邀清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需要優化土地佈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出讓。

拍賣出讓: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拍賣出讓是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利用公開場合由政府的代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拍賣(指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委託拍賣行拍賣),由拍賣主持人首先叫底價,諸多競買人輪番報價,最後一般出最高價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方一般用叫價的辦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者(競買人)。拍賣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它適用於區位條件較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應當中止拍賣。

掛牌出讓: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照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買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掛牌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加價幅度。

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人)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協議出讓方式的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於公平競爭。但對一些缺乏競爭的行業仍然是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之一。這種方式適用於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也稱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具體出讓項目的實際年限由國家根據產業特點和用地項目情況確定或與用地者商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際年限不得突破規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於最高年限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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