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控股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644 股票簡稱:樂山電力 編號:臨2019-029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人名稱:樂山清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源公司)。

本次擔保金額:7000萬元;實際為其提供的擔保餘額:7000萬元。

本次擔保是否有反擔保:有。

截止目前,公司無逾期對外擔保的情況。

一、擔保情況概述

(一)擔保基本情況

清源公司是公司與樂山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樂山市沙灣區恆越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為樂山市沙灣區太平鎮等十個鄉鎮汙水處理PPP項目建設和運營而共同組建的項目公司。

清源公司在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山分行貸款7000萬元,貸款期限15年,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34年3月25日,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佈施行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8%,貸款僅用於沙灣區太平鎮等十個鄉鎮汙水處理PPP項目。公司為清源公司的該筆貸款提供一般保證擔保,擔保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清源公司以PPP項目合同下樂山市沙灣區政府支付的非資本金部分可用性服務費及清源公司運營收入向公司提供反擔保,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反擔保保證期間自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清源公司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目前,公司與成都銀行樂山分行已簽署《一般保證合同》,公司與清源公司已簽署《反擔保合同》。

(二)內部決策程序

2018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組成聯合體參與沙灣區十個鄉鎮汙水處理工程投標的議案》,董事會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樂山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持有股份85.75%,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與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共同組成聯合體參與樂山市沙灣區太平鎮等十個鄉鎮汙水處理工程項目的投標。董事會授權公司經營層參與該項目投標活動以及中標後具體組織實施與本項目有關事宜,同意項目公司以收費權質押或公司為項目公司提供擔保進行融資。(詳見公司2018年6月20日、8月1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證券日報》上的公告)

經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開的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同意清源公司向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山分行申請項目貸款7000萬元,公司為清源公司的該筆貸款提供一般保證擔保,同時,清源公司以PPP項目合同下樂山市沙灣區政府支付的非資本金部分可用性服務費及清源公司運營收入向公司提供反擔保。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一)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名稱:樂山清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沫若大道南段175號附1號

法定代表人:遊濤

註冊資本:1000萬元整

主要經營範圍:汙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自來水及汙水處理工程施工;自來水生產、供應;水管道安裝、維修。

清源公司2018年末(經審計)的資產總額3361萬元;負債總額1487萬元;其中流動負債1487萬元,無銀行貸款;淨資產1874萬元;資產負債率44.24%;清源公司尚處於建設期無營業收入。

(二)公司持有清源公司45%股權,公司控股子公司自來水公司持有清源公司34.5%股權,樂山市沙灣區恆越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持有清源公司20%股權,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持有清源公司0.5%股權。

三、擔保、反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一般保證合同主要內容

保證人(甲方):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乙方):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山分行

保證金額:保證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為乙方依主合同向債務人清源公司發放信貸而發生的貸款債權,保證擔保的本金限額為人民幣7000萬元整。

保證方式:甲方對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一般保證。

保證期間: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三年,即自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在貸款本息的支付日期前10個工作日,債務人在乙方開立的賬戶內的資金不足以足額支付乙方當期的貸款本息時,甲方對乙方應收貸款本息不足部分進行補足。

債務人償清其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反擔保合同主要內容

擔保人(甲方): 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反擔保人及借款人(乙方): 樂山清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反擔保範圍:乙方願意根據《一般保證合同》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反擔保方式:乙方以PPP項目合同下沙灣區政府向其支付的非資本金部分可用性服務費及乙方運營收入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反擔保合同為《一般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反擔保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一般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一般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四、董事會意見

公司董事會認為:被擔保方作為公司控股公司,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同時,清源公司以PPP項目合同下樂山市沙灣區政府支付的非資本金部分可用性服務費及清源公司運營收入向公司提供反擔保,擔保風險可控,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為清源公司提供一般保證,主要為滿足公司為實施 PPP 項目而設立的公司進行項目建設等資金需要,有利於加快項目的建設進度,推動清源公司業務開展及經濟效益的實現,符合公司經營發展需要。

清源公司其他股東未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擔保主要為:1.樂山市沙灣區恆越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為政府平臺公司,根據國務院、財政部等部門出臺的政策,均嚴格限制政府平臺公司融資、擔保,且根據《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十個鄉鎮汙水處理工程PPP項目股東出資協議》,樂山市沙灣區恆越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不參與清源公司的分紅、利潤分配;2.根據《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十個鄉鎮汙水處理工程PPP項目股東出資協議》之約定,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不參與清源公司的經營、融資、分紅、利潤分配和清算剩餘財產分配;3.自來水公司為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經與銀行協商,由公司統一提供擔保。

綜上,董事會同意公司為清源公司提供擔保。

五、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本次擔保全部實施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計對外擔保金額為人民幣7000萬元,佔公司2018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5.16%。無逾期擔保。

六、備查文件

1.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十個鄉鎮汙水處理工程PPP項目股東出資協議

2.《固定資產貸款合同》

3.《一般保證合同》

4.《反擔保合同》

5.樂山清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特此公告。

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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