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因無力購車買房與女方發生糾紛女方拒退還彩禮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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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米某、米某某從綏德法院領取到終審判決書後,父子雙雙向法院工作人員連連道謝。

2016年4月,米某經同村村民介紹後認識了鄰村的李某,經相互瞭解後於2016年6月7日舉行了訂婚儀式。米某及其父米某某共籌措50000餘元給付李某的父親李某某,其中彩禮10000元、金銀首飾折現金40000元。訂立婚約後,李某要求購買車輛、樓房後再辦理結婚登記,米某因無力購車、購房雙方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除婚約,但李某拒絕返還已收取的彩禮,由米某、米某某涉訴綏德法院,請求李某及李某的父親李某某、母親馬某返還彩禮。

一審判決三被告全額返還後,三被告不服,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19年4月19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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