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老賴與治理非法集資,息息相關!

作者:金融犯罪辯護律師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曾傑非法集資犯罪辯護團隊首席律師

打擊老賴與治理非法集資,息息相關!

導語:有私募平臺的法務或律師被某些項目方當眾羞辱:“你們老闆都被抓啦,還和我們打什麼官司?”

正文:從2018年的P2P爆雷潮,到2019年的私募爆雷潮,表面上,是很多投資人哀聲載道,很多平臺的員工以坐牢為代價,但是其實有一部分人,是為此彈冠相慶的。

就是部分還款人或借款方,因為平臺一旦爆雷,很多人就認為自己不用還錢了。

在私募類非法集資案中,這類事情更多。

打擊老賴與治理非法集資,息息相關!

其實非法集資案件的連續性爆發,引發的問題不僅僅是投資人鬧事,有一個很直接但容易被忽視的後果,就是借款人或者資產端的人認為自己可以不還錢了。而這樣,最終的損失依然是廣大的投資人和借款人,明明項目方有錢而且應該還錢,但就是因為平臺被刑事立案,導致項目方的錢無力追逃,整個事情進入了死循環。

因此,實踐中的確有很多非法集資案件,部分地區的辦案機關會給實際控制人時間和空間,比如說取保或監視居住,其實就是為了讓他去追款,讓項目方及時還錢,把窟窿堵上,讓死水變活水。同時,讓有積極還款意願的借款人和項目方有個良性解決問題的通道。

而很多非法集資案件,一旦項目方或者借款人聽說平臺被刑事立案,實控人被抓或者跑路,還款意願就下降的異常低。而此前平臺與項目方之間追索還款的民事訴訟,法院也往往會因為原告方(平臺方)涉及刑事案件而中止審理,這種情況在私募基金行業就更多了,很多私募平臺所投項目本身是真實的,因此很多項目方本來就應該承擔合法的的回款義務,但是最開始是經濟環境下行引發的項目兌付問題,

能拖就拖,拖到打官司,官司打完了,私募平臺勝訴了,就拖執行問題,一直拖到私募平臺爆雷,無法兌付投資人,投資人紛紛報警,警方立案,項目方彈冠相慶,高喊不還錢了!甚至有私募平臺的法務或律師被某些項目方當眾羞辱:“你們老闆都被抓啦,還和我們打什麼官司?”

打擊老賴與治理非法集資,息息相關!

人性之惡,莫非如此。

甚至,有些非法集資案件的起因,不是因為投資人報警導致立案,而是借款方惡意不還款,甚至以詐騙罪或者偽裝成投資人去報案而導致平臺刑事立案。

同時,對於平臺方與項目方之間的追索訴訟,應該嚴格區分,如果平臺的項目真實,該項訴訟與平臺本身的募資問題無關,就不應該中止審理,或者及時啟動訴訟和執行程序,根據2015年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意見的相關規定,這種做法並不是沒有依據,深圳投之家案在這方面就作出表率,積極維護了投資人的利益。相關法律依據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也就是說,如果是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種一般出現在投資人和平臺之間的民間訴訟中,中止審理,駁回起訴很常見,一般會遵照先刑後民的規定處理。

但是,如果是平臺與項目方,或者是投資人與對應的項目方的訴訟,平臺涉及刑事案件,僅僅是募資端的問題,與資金使用端,也就是項目方的借貸關心不屬於同一事實,只是存在關聯關係,就不能夠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審理。

另外,針對P2P平臺,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對網貸平臺的定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即網貸平臺只作為信息中介,在借貸關係中僅起“撮合交易”作用。也就是說,P2P平臺若因自身經營問題停業、倒閉,甚至是“惡意跑路”,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具備合法的借貸關係證據,借款人所欠款項就須如約歸還。只不過,很多P2P平臺(包括私募)存在資金池問題,無法做到借款人與出借人的一一對應,此時,平臺就只能作為債權接收方,承擔受款義務。

所以,國家在打擊非法集資的同時,要依法嚴格打擊老賴,加強民事執行的力度。

近年來國家在重點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全力打擊老賴,實際上,這個政策,就與非法集資問題的解鎖,息息相關。

打擊老賴與治理非法集資,息息相關!

(本文為個人辦案研究和經驗總結,意在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思考,行文倉促,如有錯別字,敬請指出和諒解。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寫於2019年5月2日,編輯: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助理樂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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