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被告沒錢,你應該這樣做!

打官司並不容易,最讓人頭痛的是官司贏了,被告仍然無力償還借款或者賠償損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當事人能選擇被告的情況下,需要仔細斟酌對方的財產情況,沒法選擇被告的情況下,注意關注對方的財產情況,避免被告轉移財產,必要情況下,申請法院財產保全。以上屬於預防,如果官司打贏了,被告仍然沒有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賠償損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官司打贏了,被告沒錢,你應該這樣做!

根據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注意 :

第一,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

第二,執行案件申請費

1、沒有執行標的的,每件交納50-500元。

2、執行金額不超過1萬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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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執行規範

執行承辦人員根據申請執行人舉證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線索及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情況,及時予以調查核實。經執行查明後,對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對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加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應向有關管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得辦理已被查封財產相關產權手續,同時可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產權證照交給法院。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後,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應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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