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一起举报人非正常死亡案追踪

2018年11月5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前,本刊在2018年7月下半月刊上以《黑龙江友谊县:一起举报人非正常死亡案庭审纪实》为题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本刊记者/张翼羽

案情:驾车撞人

2018年2月13日,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双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双鸭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系王某某的儿子。2011年,王某某经营的粮油米业公司与刘某东因预售玉米饲料产生债务纠纷,双方经多次商谈未达成共识。2017年2月7日,刘某东向双鸭山市粮食局举报粮油米业公司和油脂厂存在倒卖陈化粮行为。当天傍晚,刘某东组织四名弟弟到油脂厂监督友谊县粮食局执法。19时45分许,顾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车与王某某夫妇从油脂厂驶出时,见刘某东三弟在马路对面拍照,便在其身旁停车。顾某某和王某某下车询问并制止其拍照,双方因此发生厮打。

刘氏兄弟持镰刀追打顾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妻子在车内打电话将此事告诉王某。王某驾驶白色奥迪到达现场,开车冲撞站在黑色奥迪附近的刘氏兄弟,将刘某东三弟和二弟撞进油脂厂对面的居民房。后王某又从后备箱拿出镐把,在车尾附近,用镐把击打刘某东四弟头部,将其打到。在追打刘某东五弟时,王某被警察制止。经法医鉴定,刘某东三弟生前受钝性物体作用致盆骨左侧骨折,骨折端移位,相伴左股静脉破裂,失血死亡;刘某东二弟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刘某东四弟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东五弟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庭上,王某辩解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正当防卫;其持镐把追撵刘某东五弟,并未持刀砍。王某的辩护人表示,王某无杀人故意,系假想防卫,属于过失犯罪;被害人存在过错;王某构成自首;案件发生后,王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29万余元,应对王某从轻处罚。

宣判:判处死刑

双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多次撞击被害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王某驾车到达现场时,双方厮打已经停止。王某驾车撞击被害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王某将被害人撞入屋内,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不属于过失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未指控王某持刀砍刘某东五弟的犯罪事实,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刘某东的损伤系王某造成;王某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王某家属虽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谅解王某的犯罪行为;刘某东三弟对王某某乘坐的车辆拍照,顾某某、王某某下车制止引发厮打,刘某东三弟、四弟、五弟持镰刀追砍王某某、顾某某,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但王某在双方已经停止厮打后仍驾车撞击被害人乘坐的面包车,在追撞被害人未果后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将刘某东三弟和二弟撞入民居房内,直至警察到达现场后王某仍然未停止侵害行为,持镐把追撵刘某东五弟,造成刘某东三弟死亡、二弟重伤、四弟轻伤的严重后果。综上,王某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恶劣,犯罪后果极严重,应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和诉讼代理人向本刊致电表示,对于该判决他们仍有着自己的几点疑问:在此案中,刘某东五弟的头部两处“深达颅骨”的刀伤,面部一处刀伤,左手一处刀伤。家属认为整个案件中只有两个犯罪嫌疑人可能直接持凶器殴打、砍杀五弟,对其中一嫌疑人顾某某,公诉方没有起诉。对被告人王某,一审判决认为“无充分证据证实五弟的损伤系王某造成”。那么刘某东五弟的四处刀伤由谁造成的?谁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家属还认为,刘某东三弟面部的四处伤情是如何形成的?这将直接影响和判断本次故意杀人案的起因和过错方。被害死者左侧眉梢擦伤,右外眼角创口伴擦伤,鼻腔内有血,下唇粘膜破裂伴粘膜出血。据当庭播放视频显示,死者在油厂大门口外马路对面持手机拍摄。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及司机顾某某驾车窜向死者,二人下车后与死者发生肢体冲突。此后,死者被王某驾驶奥迪Q5车撞入路边平房内死亡。死者面部的四处伤害由谁造成,一审判决没有对此作出解释。但是,一审判决根据被害人一方持镰刀追打王某某、顾某某这一情况,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此外,刘某东四弟的面部伤情及腿部伤情又是如何形成的?被害人一审中列举了多项关键证据为何未被提及?

目前此案在二审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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