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公司要求籤了一份協議,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這個問題怎麼破?

騎城之宇


你好,你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有關離職的競業禁止協議怎麼處理的問題。我不知道你現在籤沒簽,但我看了你的描述,

我認為這個競業禁止協議對你是不利的,或者說你是比較吃虧的。如果你沒有籤,至少可以跟公司就協議的關鍵內容再做談判和溝通,比如競業期限、範圍、地點以及競業補償款,不合適就堅決不籤,你照樣可以離職的。如果你已經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那麼沒辦法,你只能遵守執行了,虧了也無法再爭取改變

你的公司在你辭職的時候要求籤訂一份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競業禁止協議,可見你應該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高級技術人員或者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所以離職的時候簽訂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協議也是很正常的。可這種協議是需要雙方充分協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的,但你們公司卻對於員工不籤協議就不給辭職更不給開離職證明,這明顯是在要挾員工嘛,這種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要知道,即便你不籤這個協議,你一樣可以辭職的,你也可以拿到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的,關鍵就是辭職和離職證明的事情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你只要按規定走流程,公司即便難為你,你只要去勞動部門投訴這個事,很容易就可以解決的。現在公司拿辭職和離職證明來要挾你們離職員工,顯然對公司有利。但更對公司有利的就是支付給你的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的補償費太少了,才給你工資的30%,這個普遍來說是最低的了。

一般而言,這種競業禁止補償費都是給到工資的1/2到2/3不等。即便按50%算,你的競業禁止補償費每個月就少拿20%。所以這一點是實實在在的比較虧的。

如果你還沒有籤這個協議,你可以在補償費上面跟公司多談幾次,爭取更多一些的補償,畢竟你不做專業工作的話,你找其他的工作肯定無法拿到太高的工資,所以就要在籤協議之前儘量爭取,其他條件約定到沒有太多可以講的,主要就是補償錢的問題。如果你已經跟公司簽了這個協議,那麼沒有辦法了,只能按照協議規定的執行,半年後協議終止的時候,你就可以自由的找專業領域的工作了。

既然你現在都籤競業禁止協議,那說不定你以後找工作還會遇到籤這個協議的事,我建議你好好的關注和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法規知識,對你以後絕對有好處。瞭解的途徑就是你在哪個地方工作,你就看哪個地方勞動部門頒佈的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你就知道以後怎麼籤這個協議了。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啟發。


Sir聊HR


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技術壁壘比較強的工種還有單位。我之前一直是從事的互聯網渠道,手裡握著很多客戶,在其中一個公司也遇到過這個問題,入職以後三年內不能去竟對那邊,很正常的,因為我們這行可能一個客戶一年就能帶來上千萬的利潤,你用公司的資源再後來帶著客戶跳槽到竟對那邊對於原公司是很大得損失的,這也是我們能理解的。

對於題主說離職要簽訂這個協議的我身邊朋友也有經歷過得,我個人認為是匪夷所思的,員工都要離職了還敲定這種霸王條款屬實是沒有道理的,而且題主說關於公司用離職證明來卡各位也不用理會,只要履歷真實到哪開不出離職證明啊,活人還能讓尿憋死。

勞動法還規定了員工提出辭職滿一個月可自動離職,這點也是可以針對題主公司來操作一波的,如果因為這個還拖欠工資的話就更好辦了,直接去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就搞定了,還能獲得賠償。

我是侃侃,希望我的回答對題主能有所幫助,頭條的朋友感覺我的回答還可以的話點點關注,感謝各位了。





侃侃職場直通車


在民營企業上班,這種霸王條款可多了,我是做技術研發的,之前就曾被“強姦”過,當時公司讓我們整個部門籤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的內容太霸道、太無恥了,不過,當時我氣奮過後還是咬咬牙籤了,誰讓咱是弱勢的打工仔呢?

這份協議中提到,員工無論基於何種原因離開公司,只要得不到公司的書面許可,3年內不得去同行公司做本領域工作,否則需要賠償該員工前12個月工資總額的10倍違約金,好傢伙,那得賠200多萬,同時也提及到,公司考慮到需要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給受限制員工,公司已於每個月工資中包含了這部分補償,所以無需額外支付補償金,我的天,當時我差點一口老血吐到了地上,見過無恥的,但從未見過像這麼無恥的,算是長見識了。我當時還想觀察看看有沒有同事提異議,誰知大家都不吭聲,低頭把協議簽了,我當時心裡想,你們TM都是豬腦袋啊,這種不平等條約也籤,以後你們怎麼死都不知道呢,不過當時我作為部門的頭,見大家都不提意見,也只好作罷,也不能由我一個人拒籤啊,最後我還是被公司人事部這幫無恥之徒“強姦”了,是至今為止簽過最不公平的協議,後來,幸好沒因這份協議而出事呢。

面對這樣的情況,員工是非常被動的,即使知道這個協議對自己很不利,但又能怎樣呢?如果大家都簽了,你還能不籤嗎?那隻會讓公司認為你心虛,認為你想背叛公司,認為你不想在公司做下去了,但凡是一個不想馬上離職的員工,在那種情況下,也只能硬著頭皮把它給簽了,這不是法律意識薄弱,而是為了保住這份工作不得不低頭罷了!就像當時的我那樣。

其實,一旦簽了競業限制協議,那是非常被動的,就像被公司掐住了你的脖子,如果公司在你離職後又履行了給你支付補償金的約定,那就別無他法,只能乖乖呆在家裡拿補償金,又或者找一份跟本技術領域不相關的工作,那才是最安全的。

但題主的情況是,在離職時公司要求你補籤這份協議,這種情況你完全可以拒籤啊,反正都要離開了,還有什麼好怕的呢?況且,拒籤後也不會妨礙你離職的,因為只要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累計達到一個月時間,公司是無權不讓你離開的,這是勞動法的規定,你不需要擔心這一點。

另外,這份協議雖說有法律效力,看似掐住了員工脖子,可事實上是很難監督和取證的,所以,即便籤了這個協議,只要員工去新公司不做得太過份,那前公司一般是不追究的,畢竟,員工都沒有損害前公司的利益,公司何必幹這種損人又不利己的事情呢?並且,公司如果沒有支付補償金,這份協議就等於是廢紙一張,所以,只要你離開後不做出損害前公司的事情,那你該跳槽還是可以跳槽,別擔心太多!


設計製造迷


我也簽過類似的協議,但與題主情況不同。

我當時入職華為,被要求籤一份“競業協議”。協議上明確規定:如果離職,3個月還是半年內不得入職中興公司。

但因為人家算是有言在先,且我本來也從未想過要去中興,也就簽了。

題主的情況,是在辭職前才被臨時告知,這樣就會比較被動。但彆著急,咱們先來看看,這個協議本身,到底合不合理。

協議的合理性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跟勞動者簽署競業協議,並給予相應賠償。但請注意: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且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而非所有崗位的勞動者。

基於此,你公司在辭職時才要求你簽署競業協議,不合法。而你的崗位,是否是掌握了公司核心機密的重要崗位,這也是考量是否合理合法的關鍵點。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你公司承諾按月賠付30%工資,這一點倒是合規的。

協議有問題,應該怎麼辦?

實在話,儘管這協議明顯是有問題的,但我不建議你硬碰硬。原因很簡單,公司拖得起,你拖不起。所以,魚死網破這種事,只能作為最後一步考量。


咱們從根上看這個問題:公司之所以要求籤署這樣一份協議,無疑是擔心自己的商業機密、核心技術被你帶去競爭對手公司,給他們帶來麻煩。但從他們至少願意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賠錢看,只要讓公司感受到足夠的誠意,應該還是有道理可講。

我的建議是:

1.主動表忠心:協商以一份保證書代替這份協議,保證書的大致內容是:你本人承諾,離開公司後,絕不會將公司的任何資料、機密洩露給任何其他機構;

2.動之以情,適度示弱:公司除了老闆,其他人也總是會走的,誰也不會非跟你過不去,私下找你直接上級多訴訴苦,比如上有老下有小全家都指著你一個人養活,或多或少能有點用吧。

實在都不行,如果經濟還可支撐,那就給自己放個假、充充電,半年時間,其實也很快的。

確實忍不了,就找勞動局吧。

無論哪一種,都願你成功。

歡迎關注@焱公子,十年500強,專注寫職場,每天與你分享職場乾貨與成長心得。

焱公子


這個我有話語權,因為我也被操作過

你首先要搞明白,你這個叫競業協議,你離職時候是不是執行競業協議(你工作時候已經簽訂了)

如果是執行競業協議,這個沒什麼好商量。公司在你離職時候要你執行,你必須執行,公司給你錢

如果是你入職時候沒有簽訂,現在離職讓你簽訂競業協議,這個你完全可以拒絕,因為加重了你離職條件,如果你很想要這筆錢,你完全可以坐地起價。

不給你離職證明?提前一個月以文件形式告知你要離職,一個月後必須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不會因為你不籤競業協議而不讓你離職


素素描畫


明確的說:這屬於企業“在理不在法、合理不合法”的做法。但面對此問題,老鬼一般不建議頂牛、認死理、魚死網破的方式來應對。

一、合理不合法

1、先得清楚:法律沒這個規定,這並不合法

勞動者在進入公司時,可以按照法律要求籤訂勞動合同,這很正常。而且勞動合同中,針對某些企業、某些勞動崗位,確實有某個時間週期的保密協議、競爭行業限制條款。這也是企業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而做出的合同內容。這是符合勞動法的!

而且,還有一個重點:按照法律,這種協議中有保密條款、競爭行業限制條款(有些企業是單獨的一份合同),在員工辭職後約定的時間內,企業是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的!總不能讓辭職的員工在半年一年時間內餓著吧!——這是法律給與勞動者的保障。

但是——都要辭職了才拿出某個條款來約束辭職者,並以此要挾辭職者,否則不給開辭職證明,這個是法律中沒有的!可以將其視為霸王條款。

2、企業這種做法,頂多可以歸類到合理的範疇

某些員工在企業中,可能出現過崗位的調整或者工作內容的調整。很可能自己的工作與剛剛入職時差異很大。開始階段並沒有簽訂什麼保密協議、競業條款。於是乎,企業在員工都要離職了,才想起這檔子事兒來,要求籤訂這個玩意兒。

拿到“檯面兒”上來說,這也算是“合理”的一種做法,但它並不合法!

3、我們也要清楚,即使打官司、仲裁,你也是合法的(不用談“佔理”這種虛詞兒),企業也是站不住腳的。

因此,心安是第一位要做到的!

我們搞清楚了這些基本情況,才能心裡有數。


二、面對此情況,老鬼建議辭職之人應該堅持的一些基本的思想

1、別因為自己知道企業不合法就直接選擇較勁!不值得!

2、法律是維護我們利益的底線而已,別動不動就非要搬出法律,這並不利於很多問題的解決。法律只是最後一步哦!

3、太喜歡較勁的話,往往會浪費掉我們大量的時間、精力,企業根本不在乎,我們往往拖不起的。這是實情。

4、能夠圓融的解決問題,就不要硬扛!有無數種方法讓自己儘量圓滿解決此事。

三、此階段放下姿態與相關領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溝通,是第一選擇

無論你辭職時是有人故意卡你,還是真的企業擔心某些機密的洩露、你到競爭對手那裡。——不要去區分!你都要首先做到拿“理解公司的這個決定”作為場面話,來與相關領導做溝通、多走動。

我就是個普通的小員工而已,我得掙錢養家、吃飯、還貸款........讓領導明白你的難處。

另外要學會做承諾、拍胸脯。這種承諾、拍胸脯,不見得是領導完全相信,而是讓領導看到你的態度,讓領導想放你一馬的時候,有理由、有藉口。你自己如果不說出口,領導那裡也不好交代,沒法兒幫你說話。

都要辭職了才拿出來的約束條款,九成的幾率是臨時起意而已,不太可能是企業的標準離職人員工作流程。因為這本來就不合法!

既然不是標準的流程,那就有改變的可能性!我們都要辭職走人了,放下點兒面子就好。

畢竟可能涉及到了臨走之前的一些工資、獎金等等還攥在人家手裡呢!

說的直白一點:一個“磨”字,在很多時候都是很好用滴!很多人就是因為好面子,讓自己最終目標達成的效率很低。

三、遞出辭職信後的一個月,是可以自動離職的!這是合法的!因此,不用揪心!

法律是允許遞出辭職信後的一個月離職的。當然,按照加入公司時已經簽署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某些離職後事項,還是要遵守的。

而這家公司是讓你離職時再籤這個玩意兒,別拿他當回事兒!

哦,對了!離職證明的事兒,你也別糾結,真沒必要!

即使你跳槽到了新企業,還擔心交不出一份上個單位的離職證明?

退一萬步來講!——你直接告訴新企業,你為什麼沒有離職證明,沒什麼問題!老老實實的說出那家企業的霸王條款,新企業是可以接受的!沒那麼死!或者說不會因為那一份開不出來的離職證明而不用你。因為你的工作經歷是實實在在的。

又或者說,你在原來的單位不可能連一個好友都沒有,找個證明人這不太簡單了嘛!


四、實在不行,才走仲裁與法律途徑

第二點是上策,第三點是中策,這一步是最後的屏障了,最好不要使用這種途徑。我們真的耽誤不起的!

當然,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如果這家企業手裡攥著你的應得利益太大!那您自己決定就好了。

能用第二種方式解決的,就不要置氣。

這個社會、職場,單單靠“講理”,往往是行不通的。因為,人不是計算機,不是簡單的程序對錯的比較。情理結合,往往效果會最好。

其實很多人是明白這個道理的,但就是氣不過,最終往往讓自己的時間、金錢、精力等等都蒙受損失。何必呢!

當然了,如果你就是想著爭那一口氣,就得如何如何,老鬼不攔著!

以上供參考吧,希望能讓一些朋友多些啟示與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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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歸來


離職後,企業方限制離職者的在同業就業,是合法的,這被稱為競業限制,在國際範圍這是一種普遍的做法。

不過,企業對離職員工施行競業限制有合理與合法的邊界條件,超越了就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首先,競業限制通常針對特殊崗位員工,而不宜普適。競業限制的目的是,針對掌握了技術、客戶、以及其他對企業重要資源和秘密的員工,離職後跳槽到同業競爭對手,將對企業造成損失,違背公平原則。所以,通過對關鍵崗位員工實施競業限制,可以防範企業遭受無端損失。

其次,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企業方必須給予員工足夠經濟補償,像深圳、珠海、寧波等地方勞動法規就明文規定競業限制補償不低於任職時月收入的50%。當然,員工方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認為不低於70%。

再者,競業限制必須約定期限,不能無限制地一直限制員工同業擇業。國家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不得超過兩年。

所以,競業限制對企業來說是一項成本高昂的人事風險防範措施,與其給付50%月收入給離職關鍵員工,不如加薪50%穩住關鍵員工,這樣還能節省人力替換成本以及可能的績效損失。

以前我在企業做人力資源總監時曾遇到過企業不恰當給員工普籤競業限制條款的濫用案例。當時某企業因為要引進戰略投資者,應投資方要求,估計是該企業人力資源部門不專業,對關鍵崗位缺乏概念,偷懶乾脆全員簽署競業限制條款。注意,未離職時,即使簽署了競業限制也是睡眠條款,只有離職才能生效,這就是說,與在職員工簽署競業限制條款,並不會立即增加成本支出。但是,任何簽署了競業限制的員工一旦離職,並且在一定期限內確實沒有在同業就業,那麼就可以反訴向企業追討競業限制補償。例如,清潔工阿姨離職後不到同業就業太容易了,但如果與清潔工阿姨簽署了競業限制,那麼清潔工阿姨離職一年後就可以據此追討相當於半年收入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回到題主的問題,離職時企業有權提出競業限制的要求,但是你可以自己評估一下自己的崗位和在企業服務期間積累和掌握的資源是否可能對企業造成損失,如果沒可能,你可以提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放棄競業限制訴求並依法辦理離職手續。當然,如果有可能,那就沒有理由拒絕企業方的競業限制要求。

剩下的一個問題是,30%是否符合地方勞動法規規定的競業限制的最低標準?如果符合,那你最好接受並遵守,畢竟半年時間彈指一揮間,不建議逃避或違反競業限制。如果心裡不平衡,不妨試著向企業提出更高的補償要求,比如50%。


唐映紅


你所說的是競業限制,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但不是在勞動者離職時簽訂,而是在入職前簽訂,大多情況下都是與企業的保密協議同步簽訂,補償辦法也是按勞動者在企業的工作時間計算,按月或按年發放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大多企業對核心崗位都會簽訂競業限制及保密協議,但由於該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作為該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必須對員工的競業限制行為做出經濟補償,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由於你已處於離職階段,建議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一)拒絕簽訂該協議和領取補償金;

(二)提出合理的補償條件,如從你入職時算起,每月補償多少錢;

(三)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辭職30天后,解除勞動關係。



涵語薈萃


這個如果是入職之前就告知的,我覺得沒啥,選擇了這份工作,當時的附加條件答應了就不好反悔。

但是這個呢,又是辭職時才告知的,的確不太友好,坦白說,公司涉嫌違法了。

樓主可以不答應,但是要考慮付出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是否划算。

說句不太負責任的話,這種協議即便籤署了,如果後期你違背了,公司也不能拿你怎麼樣。因為本身協議的簽署合不合法就是另外一回事。在簽署協議之後,每月領錢之前反悔沒啥大事,但是一旦你開始領錢了,就代表事實合同生效了,你不能再輕易反悔。

如果你想給自己留後路,不想被束縛,那就別籤。如果公司因此卡著你的離職手續相關,你完全可以去勞動仲裁或者訴訟,唯一的問題就是麻煩點。很多人呢,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特別害怕去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我覺得,我們還是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勞動仲裁還是很管用的。


落落的成長閱讀


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併簽訂,而不能在離職時要求員工簽訂。所以,你完全可以無視公司的這一要求,直接走人。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某些可能知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知識產權的特殊崗位,員工入職時公司可以要求籤訂一份《競業限制協議》。根據該協議的有關條款,如果員工離職的,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相同崗位或者類似崗位的其他工作。而為了補償該員工的就業損失,公司同意在員工離職後,向他支付一定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畢竟現在的商業競爭異常激烈,如果員工在知悉公司的商業秘密後,能夠隨心所欲地在競爭公司處從事相同崗位,那麼競爭公司非法利用該商業秘密的可能性就很高,從而對公司的切身利益造成損害。

當然,一般來說競業限制協議應當在入職時予以簽訂,而不能在員工離職時強制要求必須簽訂,否則便不給辦理離職手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隨時離職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是不能橫加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這件事情只能怪公司的人事部或者法務部太不專業了,沒有在入職之初便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他們的工作失誤,不能轉嫁到勞動者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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