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缙云县城发生一起追尾事故,按照常人的理解,追尾事故就是后车全责,但此事故处理中,交警却判定前车负次要责任,前后两车均领罚单。
这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事发2019年4月24日晚20时09分许,李先生驾驶浙K籍小型汽车沿旭山路行驶至缙云火车站至彩云路路口路段时临时停车等人上车,不料车子刚停下不久就被胡女士驾车给追尾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缙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和调取视频监控了解到,该起事故中,前车驾驶员李先生因在跨同向二机动车道之间临时停车,后车驾驶员胡女士因挡风玻璃被雾气遮挡,加上夜间行驶,视线不佳,不幸引发追尾的交通事故,双方都存在责任。
最终交警判定:后车驾驶员胡女士因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被依法处罚200元,负事故主要责任。
前车驾驶员李先生因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被依法处罚200元,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行车过程中发现开车视线不清晰,车内玻璃有雾气,一定要先除雾确保视线清晰再行车。而在行车过程中要临时停车,车辆一定要靠边并选择合适的地点。像李先生这样车辆压在二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是绝对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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