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太原加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林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被告高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加鑫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5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高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太原加鑫贸易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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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高辉
性别:男
年龄:31
身份证号:4105211988****0515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城郊乡高家庄23号
立案时间:2014年9月25日
执行案号:(2014)林法执字第858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4)林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0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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