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公示

牙克石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办法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境内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行洪和堤防、水利设施、道路、桥梁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依法有效、持续科学开采河道砂石资源,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现将《牙克石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9年5月5日至5月21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信函以发出日邮戳为准)、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牙克石市水利局办公室反映。以单位名义反馈情况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7207292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牙克石市建林西街77-2号

邮编:022150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

提醒|公示

牙克石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境内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行洪和堤防、水利设施、道路、桥梁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依法有效、持续科学开采河道砂石资源,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境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以及改造的老河床)范围内从事采运砂石等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境内河道内从事开采、运输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河道砂石资源实行许可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非法手段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境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主管机关,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公开竞拍、先批后采、手续齐备、河势稳定、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程序合规、阳光执法的原则,具体负责本河道境内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及规划、许可等工作。各镇(街道)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公安、环保、自然资源、林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职权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全市河道采砂权实行公开拍卖,拍卖工作由牙克石市人民政府领导河道采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为1年或一个可采期。

第八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境内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期限为五年,规划实施三年后,应启动新一期的采砂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拟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规划要明确禁采区域:

1.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2.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3.桥梁、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4.饮用水源保护区。

5.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它区域。

第十一条,规划要明确禁采期:

1.河流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

2.依法被禁采的其他时段。

3.因防洪、重大险情、水利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禁采期的。

第十二条,监管要求:

1.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牙克石市河道采砂规划》。

2.所有采砂场的采砂船必须在海事部门进行登记。

3.探索使用GPS定位系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进一步提升管理手段。

4.以河道采砂实施方案为基础,聘请第三方进行监测是否超采。

5.在采砂作业中,施工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与市水利局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采砂区域必须设立多处警示标牌,砂场四至警示标志设置完整。同时按要求设置采砂信息公示牌和采砂许可证。

7.严格按照审批的采砂量、采砂区域、在规定的采砂审批采砂时限内开采(开采期结束后达不到审批开采量的视为开采结束,如再开采视为无证开采),如巡查发现不按上述规定执行,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8.每个采砂区域所产生的砂石统一堆放到指定的场地。在采砂过程中,行洪区域内的所采砂石必须及时清运,不允许出现沙堆超过5m高、占地面积超过6000㎡、存砂量(包括砾石)超过3万m³的情况,以免影响行洪、泄洪。

9.在强降雨和洪峰来临之前,必须停止采砂作业,疏散作业区内相关人员,清理机械设施、临时建筑及砂堆等影响行洪、泄洪的设施。

10.采砂期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必须彻底清除所有砂石,并拆除清运所有临时建筑及机械设施。

11.续采砂场,在办理采砂手续前,必须将原采砂区域的弃料、弃土、清运或者回填完毕后,不得阻碍行洪、泄洪、达到验收标准并通过市水利局组织验收后,方可办理采砂许可。

12.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开采滩地,破坏林地、草场、植被环境,污染水体等严重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后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将从严处理。

13.不按规定执行采砂制度、未按照砂场竞拍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下达整改通知后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对抗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问题处理程序:

1.市、镇两级河长按“巡河履职四步法”履行落实河长职责,发现问题,按河长制规定的程序处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监管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停止采砂行为,问题严重的及时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3.水政执法发现问题,按水政执法程序操作。

各镇(巴林旅游管理局)采砂工作参照市区管理方式执行。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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