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這樣做,不犯法!

正當防衛是一把正義之劍,是我國刑法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在鼓勵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此,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標準程度,是我們每一位公民都應該瞭解的。下面一起來看看這則有爭議的刑事案件: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這樣做,不犯法!

案情回顧:2018年8月27日晚,於某騎自行車與醉酒駕駛轎車闖入非機動車道的劉某發生刮蹭引發爭執,劉某對於某持續追打,並拿出砍刀連續擊打於某身體多個部位,擊打過程中砍刀被甩脫,於某搶到砍刀捅刺劉某,劉某受傷後跑向轎車,於某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後劉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這樣做,不犯法!

案件結果:8月28日,崑山市檢提前介入此案,9月1日,崑山市公安局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本案。

案件解析:這則案件,在劉某受傷跑向跑車,於某在這一階段屬於正當防衛,沒有爭議。劉某故意追打於某,並用砍刀這一具有危險性的犯罪工具攻擊於某,威脅到於某的人身安全,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於某趁刀具落地,迅速撿起,砍傷劉某。劉某的反擊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無限正當防衛。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在劉某已經受傷走向跑車,此時,劉某對於某的危險性已經不存在了,再追殺,有可能被定性為事後的加害行為。劉某為了阻止的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了,如果此時於某出於洩恨的心理,又砍了劉某幾刀,並且這幾刀導致於某死亡,那就屬於事後的加害行為了。不過,劉某是被防衛時的兩刀砍死的,那於某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可是如果劉某是被於某之後的兩刀砍死的,那劉某就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這樣做,不犯法!

《刑法》依舊對防衛過當做出了相當嚴格的限制:防衛人只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害結果才承擔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正在事實的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等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行為,是不存在防衛過當的,但是存在“事後加害行為”這一說法,所以,大家應該利用好正當防衛這把正義之劍。

我是一名律師,熟諳中國法律,參與過1000起案件,幫助過2000名當事人。

分享法律知識,免費解答你關於法律的任何疑問,歡迎關注我,私信諮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